乘坐同事驾驶的观光车受伤 法院:驾驶者和车辆租赁方共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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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艾菲娅·阿不来孜
在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乘坐同事驾驶的景区观光车受伤,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2023年7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某幼儿园在乌市一景区组织团建,该幼儿园员工刘某在景区租了一辆电动观光车,驾车带着李某观赏风景。转弯过程中,车辆突然失控冲下路基,造成李某身体多处受伤。
出院后,李某要求景区管理方、幼儿园、电动车租赁公司及刘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但遭到拒绝。
2024年12月,李某将上述四方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刘某操作不当,未能有效控制车辆,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租赁公司作为涉案电动车所有者及出租方,未向驾驶人刘某履行充分的安全操作告知与指导义务,该疏忽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关联,应承担次要责任。景区管理方与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刘某承担70%责任,赔偿1.8万余元;电动车租赁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7000余元。
■法官提醒
●游客在租赁电动车、景区观光车等车辆时,应主动了解车辆性能及操作规范,行驶中务必谨慎驾驶,对自身及同乘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车辆租赁企业需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通过现场讲解、操作演示等有效方式向承租人传递安全要点,仅以张贴提示等简单形式告知,无法满足法定的安全告知要求。
●单位组织集体活动时,应明确活动流程及各环节管理责任,对员工自主开展的高风险项目(如租车驾驶),及时作出安全提示,避免因责任边界不清引发纠纷。
●受害人遭遇此类事故后,应妥善留存医疗票据、事故现场视频、沟通记录等证据,为后续协商赔偿或诉讼维权提供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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