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低价出售房屋 法院:恶意转移财产,撤销转让行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6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冯亚瑞

  借钱不还,还将名下财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人。近日,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王某向张某累计借款400万余元,约定于2021年1月偿还。到了还款日期,王某未还款。

  2023年8月,某公司与张某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某公司自愿作为王某的保证人,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多次向王某和某公司催要欠款,双方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

  2023年9月,张某发现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33套房屋以抵账方式转让给案外人李某。

  张某认为,某公司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便将某公司和李某诉至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

  2024年11月4日,该案开庭审理。

  张某称,某公司转让给李某的33套房屋中,有23套的价格明显不合理。某公司辩称,其转让房屋的行为属于正常交易,没有侵害张某债权。

  法院查明,23套房屋中,16套是以备案价的26.32%至35.71%转让,剩余7套以备案价的71.43%至91.09%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明显不合理低价”指的是,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在王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其需承担担保责任,张某对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某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抵账协议》,将16套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存在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损害张某的债权。

  庭审中,李某辩称,涉案房产转让行为不影响张某实现债权,但未提供某公司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的证据。而且某公司与李某在《房屋抵账协议》中已经就“甲乙出售以上商铺单价每平方米不得低于备案价”进行了约定。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了解本地房产市场交易价的情况下,明知与某公司的交易会减少对方责任财产,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房产,可推定李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交易会影响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具有主观恶意。”该案承办法官程蒙说。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某公司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李某的行为。某公司和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兵团第二师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