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7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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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普裕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03底商住宅楼商业13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BRDQTC6Q
法定代表人:焦兴军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姚振华,男,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普裕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27000000.00元(贰仟柒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由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了编号:2022年借字第10002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2年保字第100025号《担保合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2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6月,借款人新疆普裕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2年借字第10002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延期合同要素变更。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3年6月28日签订了编号:2023年补字第100037号的《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延期金额人民币27000000.00元(贰仟柒佰万元整),变更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7月27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47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人未按《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8月21日贷款逾期25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0.00元(贰仟柒佰万元整),利息人民币1182600.00元(壹佰壹拾捌万贰仟陆佰元整),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194400.00元(壹拾玖万肆仟肆佰元整),合计欠款人民币:28377000.00元(贰仟捌佰叁拾柒万柒仟元整)。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9700.00元(玖仟柒佰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坤 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张秀岐,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7207250692
柳炳琴,女,公民身份号码:652524197301140326
保证人、抵押人: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借款人张秀岐、柳炳琴,保证人、抵押人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3月29日签订了编号:40031D210001《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40031D210001-001《抵押合同》、40031D210001-002《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753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秀岐、柳炳琴、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9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本金人民币合计9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 512679.41元,共计欠款:9512679.41元。被执行人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9月15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杨锦荣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蕾,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23198707051221
债务人、抵押人刘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4年12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5)年005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82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蕾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3年8月15日向债务人、抵押人刘蕾邮寄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2741.8元,利息人民币21004.1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63745.9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艳、薛根朝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下统称“该合同”),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五证字227号。
根据该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购房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为担保还款信誉,抵押人用所购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现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称,已按时足额发放借款,但借款人已多次未按时清偿借款本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决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在办理该合同公证手续时,你们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即债务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由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于2023年1月30日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
1.截至2023年1月9日借款本息31341.6元(包括本金29720.76元,利息1620.84元); 2.自2023年1月10日至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罚息均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计算。3.本案的执行公证费500元。
我处就债务的履行情况、执行标的、数额等以书面的形式向你们进行核实、告知。如你们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的上述主张持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处提出并提交证据材料,否则,我处将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张丽芳
联系电话:0994-5718323(办公室)
联系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北海东街1318号五家渠市公证处
邮编:8313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公证处
2023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热那古丽·克然木,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402150748
债务人、抵押人:肉斯坦木·克力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1198406020319
债务人、抵押人热那古丽·克然木、肉斯坦木·克力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3581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77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热那古丽·克然木、肉斯坦木·克力木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09563.48元,利息人民币13686.2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23249.7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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