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7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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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甘世涛:

  原告孔建国与被告甘世涛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煤款1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028元(利息从2019年2月23日暂计至2023年6月23日,13000元×52个月×0.003),合计1502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严长国:

  原告周成宪与被告严长国劳务合同纠纷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27454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39808元(274542×5‰×29个月,自2021年11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3.判令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止的利息损失;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2000元,合计336350元;5.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3日16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原告张国玲与被告新疆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向原告张国玲退还货款999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李兵茂、席翠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司建同、达里·木哈买旦、阿曼交力与被上诉人你们、刘耀刚、段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丰耀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03底商住宅楼商业13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28774499E

  法定代表人:郭超群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丰耀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45000000.00元(肆仟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由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了编号:2022年借字第100029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2年保字第100029号《担保合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2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6月,借款人新疆丰耀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2年借字第100029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延期合同要素变更。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3年6月28日签订了编号:2023年补字第100034号的《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延期金额人民币41063760.45元(肆仟壹佰零陆万叁仟柒佰陆拾元肆角伍分),变更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7月27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47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人未按《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贷款逾期25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1063760.45元(肆仟壹佰零陆万叁仟柒佰陆拾元肆角伍分),正常利息人民币1798592.71元(壹佰柒拾玖万捌仟伍佰玖拾贰元柒角壹分),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295659.08元(贰拾玖万伍仟陆佰伍拾玖元零捌分),合计欠款人民币:43158012.24元(肆仟叁佰壹拾伍万捌仟零壹拾贰元贰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11900.00元(壹万壹仟玖佰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 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 坤 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佳桥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3栋F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9EQ2E2U

  法定代表人:辛均牙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佳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200000000.00元(贰亿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由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了编号:2022年借字第100023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2年保字第100023号《担保合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2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6月,借款人新疆佳桥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2年借字第100023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延期合同要素变更。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3年6月28日签订了编号:2023年补字第100035号《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延期金额人民币200000000.00元(贰亿元整),变更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7月27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4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人未按《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贷款逾期25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贰亿元整),正常利息人民币8760000.00元(捌佰柒拾陆万元整),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1440000.00元(壹佰肆拾肆万元整),合计欠款人民币:210200000.00元(贰亿壹仟零贰拾万元整)。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26000.00元(贰万陆仟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 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 坤 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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