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无证驾驶还超速 一死三伤“杯”剧收场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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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警示录

“莫酿事故‘杯’剧,不做千古‘醉’人”,这句禁止酒驾的宣传语,是本期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的特别提示。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韩晋

  交通事故

  2022年5月3日晚,焉耆回族自治县19岁男子艾某和朋友阿某、安某在一家烧烤摊喝啤酒聊天。安某3岁的儿子在一旁玩耍。

  次日凌晨3时许,3人醉意十足,竟临时起意,决定驾车前往库尔勒游玩。随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艾某,驾驶自己刚购买的二手轿车,拉载两个朋友和安某的儿子出发。

  途中,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阿某还在和后排的安某继续喝啤酒,丝毫没察觉到危险即将来临。

  5时43分,车辆行驶到吐和高速G3012线库尔勒收费站时,飞速冲向收费站通道出口,撞上水泥隔离墩后,滑向路边,与交警执勤岗亭再次碰撞,最终停了下来。

  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赶到现场。

  事故调查

  事故现场,涉事轿车损毁严重。坐在后排的安某被甩出车外,颅脑严重损伤,送医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安某的儿子身受重伤,艾某和阿某骨折。

  经过现场勘查和询问调查,民警确定驾驶人艾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过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经鉴定,车辆在事发路段的车速为117km/h,严重超速行驶。

  责任认定

  公安交管部门判定,艾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3项交通违法行为。

  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3项法律规定,因此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乘车人阿某、安某及其儿子在事故中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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