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刚柔并济治“赖”也解“难”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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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9月1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执行手段因案施策,促成案件圆满执结的做法。案例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既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又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一
关键词:监管账户
和硕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系知名企业,2019年,该企业拖欠农户2000万余元。此外,该企业以土地、厂房、设备作为抵押,向多家银行贷款共6930万元,每年利息约500万元。不久后,该企业无力偿还欠款,各方债权人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企业主要资产已全部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若强制拍卖,银行等金融机构享有优先受偿权,农户的债权将面临落空的风险。
和硕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裁定该企业在某金融机构的账户由法院监管,用于日常购买水电、生产原料等,同时“活封”该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防止不动产转让或再次抵押。保障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法院积极与农户沟通执行方案,最终促使该企业与农户达成逐年还款协议。自2020年至今,案涉农户每年春节前到法院领取案件执行款,该企业也赢得生产经营时机,发展逐年向好。
典型意义
法院刚柔并济妥善化解群体纠纷,既以“放水养鱼”方式为涉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创造条件,盘活企业自有资产,又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关键词:严查严惩
2012年,李某某以收购农产品资金困难为由,向张某某借款20万元。后因李某某拒不偿还借款,张某某将李某某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可李某某据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某未向法院申报个人名下财产及报告财产变动情况。
今年3月14日,温宿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进行拘传并调查其名下财产,发现李某某2021年至2023年间,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进行购买原材料等有偿消费,金额达94万余元,但其仍称无能力偿还欠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3月30日,该院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温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12日,温宿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李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起到了对被执行人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案例三
关键词:预留租金
在李某与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义务,2018年7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天山区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2022年2月,李某与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刘某的债权转让给杨某,并向天山区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同年3月,杨某向天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天山区法院向刘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还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刘某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一套位于乌市天山区的房产。
执行法官调查得知,刘某一直居无定所,且经常 “失联”,于是通过刘某的亲属添加其为微信好友。2022年7月,杨某与刘某通过微信对上述抵押房产达成议价协议,议定该房产起拍价格。不久后,法官通过微信向刘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启动拍卖程序。
今年4月,该房产以80万余元成交。考虑到被拍卖房产为刘某唯一住所,为保障其正常生活,执行法官进一步与杨某沟通,最终征得杨某同意,放弃部分执行案款,为刘某预留住房租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拓宽执行渠道,创新执行方法,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云沟通”,推动案件的便捷高效执行,加之承办法官的善意执行,让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
关键词:避免贱卖
2021年至2022年间,陈某为周某公司承揽的工程提供技术劳务,被拖欠工资17万余元。今年春节前夕,双方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达成付款协议并经司法确认。由于周某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今年1月20日,陈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查明,周某的公司除了放置在某新材料公司施工工地的10余吨钢材外,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周某申报,其公司承揽为某新材料公司装修办公楼的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如今,办公楼早已投入使用,工程款却未结算;2020年起,其公司又开建生产基地及厂房,已垫资2000万余元,确无资金支付陈某的工资。
陈某称,自己因这笔劳务费被拖欠,债务压力很大,要求拍卖周某工地的钢材。周某则表示,这些钢材已经过工程设计加工,拍卖时只能被视为废旧钢材而贱卖。
为兼顾双方利益,白碱滩区法院决定先执行周某的债权。经向周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引导其提出对某新材料公司到期债权的执行申请。今年3月,某新材料公司协调第三方以给周某借款的方式,分两批将17万余元送至法院,随后,陈某拿回了被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时,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是执行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灵活执行,既实现了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也避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遭到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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