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伤人 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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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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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余罗群星 赵祺
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酒后滋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七个月。
去年6月的一天,宿醉初醒的马某某和马某到一家饭店吃早餐。其间,马某某借故生事,与食客李某发生口角。
马某见状,抄起一把椅子砸向李某,并用餐盘击打其头部,继而与马某某共同殴打李某,造成李某多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民警很快赶到现场。据了解,马某、马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当日凌晨,二人还因争执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马某有多次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的违法前科。
案发后,马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马某被警方抓获归案。今年1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马某和马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马某某亲属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谅解,李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但明确请求对马某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马某某醉酒后因琐事暴力伤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二人积极实施伤害行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犯、从犯。结合马某多次违法前科、马某某赔偿并获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