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17年的房子竟在别人名下 一纸判决为“房号错位”纠纷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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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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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杨蜜蜜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号登记错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破解了这个跨度长达17年的“错位”困局。
2008年,王某、赵某分别购买了某小区同一幢楼内的两套房屋,王某认购1201室,赵某认购1301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产公司工作人员错将王某的房号登记为1301、将赵某的房号登记为1201,之后,两份“错位”的合同还被提交至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备案。
合同虽有错,但房产公司按实际购买时的房号交付房屋,王某搬进1201室,赵某入住1301室。
2010年,赵某将《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1201室”、其实际居住的1301室退还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收回此房后,又出售给刘某。2023年,刘某准备办理1301室的不动产权证时,这个尘封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浮出水面——不动产登记系统显示,1301室网签备案登记人是王某。于是,王某配合刘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王某以为事情就此解决,可没想到还有“后患”。
去年,王某为1201室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让他愣住了:1201室仍登记在赵某名下。于是,王某找到赵某,希望对方配合办理手续,赵某却以身体原因拒绝配合。
多次协商无果后,去年5月28日,王某将房产公司与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1201室归其所有,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更正登记手续。
庭审期间,王某提交了购房款支付凭证、2008年入住以来的各类票据等证据,证明其不仅是1201室实际购买人,更是该房屋合法占有、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系1201室的实际权利人。某房产公司因自身过错,将房屋买卖合同及备案登记房号颠倒,存在明显违约及过错行为。赵某虽在合同及备案中登记为1201室权利人,但并未实际购买、占有该房屋,亦不享有该房屋实体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1201室归王某所有;某房产公司、赵某协助王某办理1201室的网签备案解除及不动产更正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
法官提醒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办理网签备案、收房领证时,务必逐字逐项仔细核对房屋坐落、房号、面积、权利人姓名等关键信息,切莫因一时疏忽为日后留下困扰。一旦发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应第一时间与开发商、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商更正;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权利、更正登记,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当事人失联等新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