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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5版 今日法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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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58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89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678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389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发放借款人民币199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已累计逾期15期,连续10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389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6614.36元;利息人民币7364.03元、罚息人民币354.5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9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9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59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89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679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389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发放借款人民币259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已累计逾期15期,连续10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389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90819.91元;利息人民币9584.35元、罚息人民币461.4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9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9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60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89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680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389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发放借款人民币331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已累计逾期15期,连续10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389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3866.65元;利息人民币12248.74元、罚息人民币589.7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9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9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61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88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681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388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发放借款人民币311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已累计逾期15期,连续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388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4497.23元;利息人民币8851.09元、罚息人民币494.2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8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8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姚志彬,男,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902253514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007201710058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961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6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0年5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1年5月6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3期,累计42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债权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于2021年3月23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1年5月7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72848.25元、逾期利息4783.18元、逾期罚息216.86元、剩余贷款合计77848.2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1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刘萍
抵押人: 吴玉龙(曾用名吴育龙)、孙瑜婷
借款人刘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6208150029)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于2018年1月5日签订了2018年借字第110002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吴育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10311616)、孙瑜婷(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9110282324)于2018年1月5日签订了2018年抵字第110002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刘萍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申请生产经营贷款人民币叁佰捌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324号。
2019年12月,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18年借字第110002号《中长期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故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借款人刘萍及抵押人吴育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10311616)、孙瑜婷(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9110282324)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于2019年12月7日签订了2018年展字第110002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刘萍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申请展期贷款人民币叁佰捌拾万元整,展期到期日为2020年11月6日。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063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到2021年4月2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380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275011.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75011.8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4月2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31944×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9791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张晓星
抵押人: 徐臣、许杰、刘安吉
借款人张晓星(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9211250425)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于2018年1月8日签订了2018年借字第110004号《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徐臣(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02030718)、许杰(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24199308123346)、刘安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6116555)于2018年1月8日签订了2018年抵字第110004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张晓星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由刘安吉、徐臣、许杰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323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到2021年4月2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94156.28元,合计本息人民币4694156.28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4月2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31944×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97916×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五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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