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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5版 今日法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30
A+ | a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 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高坤
电 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谭邢武,男(659001198702023816)
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辉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2997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258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谭邢武、保证人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3年4月18日起至2043年4月17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0年9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1年2月21日,贷款已逾期401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68513.72元(叁拾陆万捌仟伍佰壹拾叁元柒角贰分)、利息20176.81元(贰万零壹佰柒拾陆元捌角壹分),本息合计388690.53元(叁拾捌万捌仟陆佰玖拾元伍角叁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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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虎 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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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小军,男(622726198010012052)
李巧艳,女(622726198201242061)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宇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3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2275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09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王小军、抵押人李巧艳、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33年3月24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0年9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1年3月1日,贷款已逾期524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96834.76元(壹拾玖万陆仟捌佰叁拾肆元柒角陆分)、利息14700.82元(壹万肆仟柒佰元捌角贰分),本息合计211535.58元(贰拾壹万壹仟伍佰叁拾伍元伍角捌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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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虎 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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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杨少君,女(652401196301231426)
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举东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2713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086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杨少君、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起至2032年5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债务人邮寄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1年1月12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790394.25元(柒拾玖万零叁佰玖拾肆元贰角伍分)、利息9730.94元(玖仟柒佰叁拾元玖角肆分),本息合计800125.19元(捌拾万零壹佰贰拾伍元壹角玖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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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虎 高坤
电 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赵永茂,男,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304232214
蔡丽蓉,女,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406094228
保证人:
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超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0042009100089130301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9)新证经字第2992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5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截止2021年2月18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0期累计20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债权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1年2月18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167137.88元、逾期利息4883.94元、逾期罚息131.38元、剩余贷款合计172153.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1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 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许翔,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105110814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
许星星,男,公民身份号码: 650106195502070832
你们与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签订了合同编号:【兴银新个房字(友好路)第201001040002】号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09) 新证经字第3657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45000元,期限为132个月。债务人自2020年7月10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债权人于2020年12月24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用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截止2021年1月5日,债务人已连续6期累计10期逾期。截止2021年3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072.33元、利息77.6元、罚息160.2元、剩余贷款合计8310.1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1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付宝君、刘桂兰:
借款人、抵押人付宝君(男,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07273210)、抵押人刘桂兰(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710014722)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于2019年1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9年借字第051183号《中长期借款合同》、2019年抵字第051183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付宝君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由付宝君、刘桂兰名下的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本处出具了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1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截止2021年3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已到期借款本金人民币548252.14元(大写:伍拾肆万捌仟贰佰伍拾贰元壹角肆分),欠付利息人民币6765.48元(大写:陆仟柒佰陆拾伍元肆角捌分),本息合计人民币555017.62元(大写:伍拾伍万伍仟零壹拾柒元陆角贰分)。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8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合同利率)*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合同利率的1.5倍)*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231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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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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