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15版 今日法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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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刘善军
债务人、抵押人:刘善军(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706259336)。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刘善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8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卫良
债务人、抵押人:李卫良(公民身份号码:652922197306110010)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卫良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7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刘学刚
债务人、抵押人:刘学刚(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901151778)。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刘学刚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7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罗阳、罗继达
债务人、抵押人:罗阳(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9510222019)
担保人(保证人):罗继达(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801056559)、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罗阳,保证人罗继达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7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斌
债务人、抵押人:马斌(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805180011)。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斌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7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良
债务人、抵押人:马良(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1102411)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良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6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汪斌
债务人、抵押人:汪斌(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7502253211)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汪斌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6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菊珍、彭英春
债务人、抵押人:王菊珍(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401173628)
债务人、抵押人:彭英春(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501153616)。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菊珍、彭英春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6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华
债务人、抵押人:王玉华(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005084610)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玉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7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薛景泉、杨青萍
债务人、抵押人:薛景泉(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7811220312)
抵押人:杨青萍(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304010363)。
因债务人、抵押人薛景泉,抵押人杨青萍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6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叶得冠
债务人、抵押人:叶得冠(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811012231)。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叶得冠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7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鱼小文、郭凌云
债务人、抵押人:鱼小文(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80206411X)
债务人、抵押人:郭凌云(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6901022721)。
因债务人、抵押人鱼小文、郭凌云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6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承斌
债务人、抵押人:张承斌(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005123714)。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承斌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8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展积超
债务人、抵押人:展积超(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205086119)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展积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6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陈玉兰(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911240729):
债务人李晓燕于2008年9月22日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李晓燕、陈玉兰以其共有房产(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340号13幢2-10号(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00106876号)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08年9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第2008-1244-1931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第2008年阳光反保字第1168号《合同》、第2008年阳光抵字第1168-1号《抵押合同《承诺书》《抵押、质押承诺书》及《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8)新证经字第15784号、15783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0年9月21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1年12月30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35608.48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逾期利息及罚息人民币8608.48元,合计人民币35608.4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
翁慧敏电话:1779971203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谭海飞、郎清
债务人、抵押人:谭海飞,男,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705283017,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干渠路柳树庄北一巷13号。
抵押物共有人:郎清,女,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08211624,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西路117号1号楼406号。
因被申请执行人谭海飞、郎清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1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买提热依木·阿不都卡地尔、果海尔·尤力瓦斯
债务人、抵押人:买提热依木·阿不都卡地尔,男,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8308101719,身份证住址:新疆于田县阿日希乡英艾热克村27号。
抵押物共有人:果海尔·尤力瓦斯,女,一九八八年七月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8807052125,身份证住址:新疆喀什市色满乡吐格村1组36号。
因被申请执行人买提热依木·阿不都卡地尔、果海尔·尤力瓦斯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1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康谦、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康谦,女,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23197207200021,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10号天山花园小区1号楼5单元403号。
保证担保人: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北巷5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毅
因被申请执行人康谦、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1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姚海英、郑龙
债务人、抵押人:姚海英,女,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503191821,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民勤县薛百乡张八村二社26号。
抵押物共有人:郑龙,男,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8405274936,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民勤县薛百乡张八村二社26号。
因被申请执行人姚海英、郑龙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1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杨延钊
债务人、抵押人:杨延钊,男,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80126291X,身份证住址:新疆奎屯市柳沟镇125团工程1连024号。
因被申请执行人杨延钊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1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苏建农、朱玉琴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天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苏建农、朱玉琴、保证人新疆亿峰鸿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1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来本公证处领取执行证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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