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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5版 今日法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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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乃军(公民身份证号:422121196910102036)
抵押人 :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103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21952.76元,利息人民币3419.04元,合计人民币125371.80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 :吕娜(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80826048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74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99549.48元,利息人民币2228.25元,合计人民币101777.73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 :吕娜(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80826048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1693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46954.22元,利息人民币3289.34元,合计人民币150243.56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 :吕娜(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80826048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73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04289.96元,利息人民币2334.38元,合计人民币106624.34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 :吕娜(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80826048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了《个人购 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0107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493311.80元,利息人民币33390.80元,合计人民币1526702.60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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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 :吕娜(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80826048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69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99549.48元,利息人民币2228.25元,合计人民币101777.73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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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 :吕娜(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80826048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6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09030.50元,利息人民币2440.46元,合计人民币111470.96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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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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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 :吕娜(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80826048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7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46954.22元,利息人民币3289.34元,合计人民币150243.56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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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 :吕娜(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80826048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72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04289.96元,利息人民币2334.38元,合计人民币106624.34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 :吕娜(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80826048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169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70656.27元,利息人民币3819.87元,合计人民币174476.14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 :吕娜(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80826048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51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06981.95元,利息人民币1795.45元,合计人民币108777.40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 :吕娜(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808260486)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67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99549.48元,利息人民币1918.41元,合计人民币101467.89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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