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着火 房东房客谁担责

分类:15版 今日法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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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欢

  因电器线路故障引发出租屋起火,房东和承租人都要求对方承担损失,为此闹上法院。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王某、张某、银某、李某大学毕业到库尔勒市上班,4人合租了库尔勒市民孙某的一套住房。

  2019年9月,该房屋突发火灾,致使房屋和室内财产损毁严重。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系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纠缠不休,孙某将王某等4人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法庭上,孙某认为房屋出租给4人,起火原因是实际居住的4人疏于管理,致使房屋损毁,使自己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4人支付房屋损失费6万余元。4人辩称,该出租屋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电线都已老化,他们曾多次提出维修,但孙某一拖再拖,导致火灾发生,孙某应当赔偿他们在火灾中遭受的个人损失,4人要求孙某返还房租及押金共计4万元。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等4人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对房屋负有管理义务,4人当庭无证据证明对租住房屋已完全履行了妥善管理、保障安全的义务,且本次火灾非因不可抗力造成,4人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应对造成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孙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提供的租赁房屋适宜使用,但租赁期间未对房屋履行线路检修等管理义务,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等4人向孙某赔偿1.5万余元。

  法官说法:为避免纠纷,承租人要安全使用房屋,租赁双方在租房合同中写明双方的责任,入住前仔细检查相关设施安全,做好房屋交接工作。作为房东,在租房给承租人前,必须对出租房内为租客配用的家用电器、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检修房屋中输电线路,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并按规定配备一定消防用具,保证消防用具可以正常使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对方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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