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15版 今日法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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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新盛审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你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新盛审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000元及利息9143.75元;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新盛审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被告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邓明:

本院受理原告肖桂红、张潇童与被告邓明、程生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你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邓明、程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肖桂红、张潇童给付131710元。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被告邓明、程生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常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常青芬与被告常青龙、关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你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常青龙、关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青芬偿还欠款15380元;二、被告常青龙、关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青芬支付利息12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常青龙、关华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常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常青虎与被告常青龙、关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你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常青龙、关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青虎偿还欠款30760元;二、被告常青龙、关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青虎支付利息24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元,由被告常青龙、关华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常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琴与被告常青龙、关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你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常青龙、关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建琴偿还欠款15380元;二、被告常青龙、关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建琴支付利息12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常青龙、关华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常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宏与被告常青龙、关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你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常青龙、关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华宏偿还欠款15380元;二、被告常青龙、关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华宏支付利息12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常青龙、关华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李世俊:

原告夏银芝与被告李世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刘照凡:

本院受理原告阿依拜合提·吾布力卡斯木诉被告阿布都热依木·提力瓦力迪,第三人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新310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阿布都热依木·提力瓦力迪与诉讼第三人刘照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喀什市香妃花苑2号小区(月季苑)8号楼4单元142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原告阿依拜合提·吾布力卡斯木名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喀什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汪建娃:

韩学兴因与陈继川、汪建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2018)兵06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写明授权范围、联系电话。若为律师代理,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若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还需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及当事人乙方位于其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若为公民,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材料)、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本院审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乔红鹏:

本院受理的(2019)新2324民初93号原告王永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乔红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永霞偿还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永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3元,公告费750元,以上合计1173元,由原告王永霞负担235元,由被告乔红鹏负担938元,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王永霞给付。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曹俊林:

本院受理的马希文诉你、杨培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李长均:

本院受理曹连北诉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3127民初4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转为变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王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蒋吉平诉你、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伊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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