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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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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13版)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08号

  借款人(抵押人):热依汗·艾沙江

  原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热依汗·艾沙江于2016年6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6】年【0000425】号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6223号。

  根据前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热依汗·艾沙江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小写480000元整),用于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25号广源小区北区19栋1层2单元101的房产,并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实际放款日期为2016年6月7日。借款人(抵押人)应遵守合同约定以等额本息偿还法按月足额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合并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未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已于2021年4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热依汗·艾沙江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截至2021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仍欠债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壹万柒仟肆佰玖拾捌元零伍分(小写417498.05元),利息人民币壹万玖仟壹佰玖拾伍元捌角壹分(小写19195.8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5日。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肆拾叁万陆仟陆佰玖拾叁元捌角陆分(小写436693.86元),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承担自2021年4月6日起至案件执行终结按照前述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姜红、公证员助理郑婕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你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存在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复印件无效)。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姜红、郑婕

  电话:0991-2317155、18099102012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07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龙飞

  原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王龙飞于2015年1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5】年【0000006】号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0655号。

  根据前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王龙飞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小写410000元整),用于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江苏东路11号附9号8栋8单元502的房产,并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实际放款日期为2015年1月9日。借款人(抵押人)应遵守合同约定以等额本息偿还法按月足额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合并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未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已于2021年4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王龙飞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截至2021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仍欠债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伍佰陆拾玖元捌角玖分(小写339569.89元),利息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伍拾伍元肆角玖分(小写15755.4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9日。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叁佰贰拾伍元叁角捌分(小写355325.38元),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承担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案件执行终结按照前述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姜红、公证员助理郑婕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你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存在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复印件无效)。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姜红、郑婕

  电话:0991-2317155、18099102012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06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招刚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招刚于2019年7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19】年【914】号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8828号。

  根据前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抵押人)王招刚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小写270000元整),用于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40号汇轩小区15栋6层6单元602室的房产,并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实际放款日期为2019年8月1日。借款人(抵押人)应遵守合同约定以等额本息偿还法按月足额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未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已于2021年4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王招刚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截至2021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仍欠债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肆佰壹拾肆元肆角(小写263414.4元),利息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肆拾伍元肆角玖分(小写11645.4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5日。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零伍拾玖元捌角玖分(小写275059.89元),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承担自2021年4月6日起至案件执行终结按照前述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慧、公证员助理郑婕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你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存在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复印件无效)。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张慧、郑婕

  电话:0991-2317155、18099102012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10号

  借款人(抵押人):徐少林、梁丹

  原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徐少林、梁丹于2017年7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7】年【0000325】号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7923号。

  根据前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徐少林、梁丹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小写380000元整),用于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140号金色嘉园小区20栋5层1单元501的房产,并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实际放款日期为2017年8月4日。借款人(抵押人)应遵守合同约定以等额本息偿还法按月足额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合并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未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已于2021年4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徐少林、梁丹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截至2021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仍欠债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伍万零贰佰壹拾柒元零叁分(小写350217.03元),利息人民币贰万零玖佰贰拾贰元捌角玖分(小写20922.8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10日。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叁拾柒万壹仟壹佰叁拾玖元玖角贰分(小写371139.92元),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承担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案件执行终结按照前述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姜红、公证员助理郑婕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你们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存在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复印件无效)。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姜红、郑婕

  电话:0991-2317155、18099102012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36号

  借款人(抵押人):艾合买提江·达吾提

  你与原贷款人(抵押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于2016年3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西大桥】支行【2016】年【79】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37号广晟小区11栋1单元402室的房产作抵押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36年3月15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6226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1年5月30日,尚欠贷款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24001.59元,利息人民币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4001.5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袁婧

  电话:0991-2201659、 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下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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