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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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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5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碧彩

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8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碧彩、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810013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8364号。

根据编号6007201810013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8年8月2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王碧彩发放借款人民币370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王碧彩已累计逾期11期,连续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810013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59994.82元;利息人民币11636.36元、罚息人民币357.5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5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810013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810013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69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邢广亮

共同还款人:薛静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与借款人邢广亮、共同还款人薛静签订了编号60062015130047131801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8321号。

根据编号60062015130047131801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邢广亮发放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邢广亮已累计逾期14期,连续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62015130047131801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长期信用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利息人民币27086.77元、罚息人民币1003.3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6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62015130047131801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4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22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徐福成

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福成、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5201610060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0273号。

根据编号6005201610060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徐福成发放借款人民币383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徐福成已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5201610060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5407.15元;利息人民币6362.41元、罚息人民币149.7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5201610060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5201610060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武晶晶,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410181423

曾祥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002262016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007201710079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903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9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截止到2021年2月24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0期累计30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债权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1年2月24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59947.97元、逾期利息2959.93元、逾期罚息140.73元、剩余贷款合计63048.6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1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5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89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676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389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发放借款人民币264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已累计逾期15期,连续10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389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94503.68元;利息人民币9769.36元、罚息人民币470.32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9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9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57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89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677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389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发放借款人民币527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已累计逾期15期,连续10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389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88270.93元;利息人民币19501.75元、罚息人民币938.8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9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9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62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88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682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388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发放借款人民币245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已累计逾期15期,连续10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388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0505.46元;利息人民币9066.28元、罚息人民币436.4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8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8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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