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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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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02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莉婷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3年1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3]年[58]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20号3栋6层3单元601 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80000元,期限自2013年1月11日至2035年1月11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0375号。

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0期、累计27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8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79614.94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6258.3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5873.2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    话:0991-2201659

            18999875165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05号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雪琴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安维刚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6年6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B:[]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6]年[792]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35号锦绣家园19栋5层5单元501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期限自2016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4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7919号。

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4期、累计22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7日,你们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64551.65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148.6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9700.3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    话:0991-2201659

            18999875165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何长江,男(512926197905243071)

唐小英,女(51292619740108312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1年8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1000486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386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何长江、抵押人唐小英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0年9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1年2月21日,贷款已逾期515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17964.26元(壹拾壹万柒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陆分)、利息8993.22元(捌仟玖佰玖拾叁元贰角贰分),本息合计126957.48元(壹拾贰万陆仟玖佰伍拾柒元肆角捌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    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高坤

电    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梁茗茗,男(652322198510294517)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宇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5117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42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梁茗茗、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3年1月5日起至2033年1月4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0年9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1年2月21日,贷款已逾期871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78403.22元(壹拾柒万捌仟肆佰零叁元贰角贰分)、利息23157.50元(贰万叁仟壹佰伍拾柒元伍角),本息合计201560.72元(贰拾万零壹仟伍佰陆拾元柒角贰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    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高坤

电    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亚林,男(652722198908280512)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6416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228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马亚林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42年12月17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0年1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1年3月1日,贷款已逾期256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02248.29元(伍拾万零贰仟贰佰肆拾捌元贰角玖分)、利息18592.24元(壹万捌仟伍佰玖拾贰元贰角肆分),本息合计520840.53元(伍拾贰万零捌佰肆拾元伍角叁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    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高坤

电    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戚晓蓉,女(511381198201061427)

杨志选,男(620522198208152335)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2517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999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戚晓蓉、抵押人杨志选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3年4月2日起至2033年4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0年9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1年2月21日,贷款已逾期82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82716.53元(贰拾捌万贰仟柒佰壹拾陆元伍角叁分)、利息3456.17元(叁仟肆佰伍拾陆元壹角柒分),本息合计286172.70元(贰拾捌万陆仟壹佰柒拾贰元柒角整)。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    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高坤

电    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谭光章,男(412726197602237956)

陈艳红,女(41272619751117796X)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1年8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1000498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247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谭光章、抵押人陈艳红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1年8月17日起至2031年8月16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0年9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1年3月1日,贷款已逾期502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02639.2元(叁拾万零贰仟陆佰叁拾玖元贰角)、利息20631.92元(贰万零陆佰叁拾壹元玖角贰分),本息合计323271.12元(叁拾贰万叁仟贰佰柒拾壹元壹角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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