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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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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1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张从福、朱景莉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张从福、朱景莉,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50831516000180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2115号。

根据编号50831516000180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从福发放借款人民币176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张从福已累计逾期6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编号50831516000180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1179.49元;利息人民币8154.15元、罚息人民币61.23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30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50831516000180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50831516000180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0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恒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2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恒、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50831816000069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6144号。

根据编号50831816000069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恒发放借款人民币340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张恒已累计逾期6期、连续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50831816000069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27918.33元;利息人民币6954.91元、罚息人民币26.37 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6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50831816000069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4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50831816000069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31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栋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栋、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编号6007201610153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5168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153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李栋发放借款人民币233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李栋已累计逾期34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编号6007201610153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99274.83元;利息人民币3476.35元、罚息人民币64.33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5月1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53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53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2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夏鹏正,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7210283516

借款人、抵押人:姚书颖,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7401280027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2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888650-2032-20171632540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7)新乌证内字第764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万零伍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3日至2027年2月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到2021年5月借款人夏鹏正、姚书颖累计逾期23期。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1年5月6日欠款本金130893.02元、利息571.57元,合计131464.59元,2021年5月6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579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1年 6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22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刘光霞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光霞签订编号6006201610091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2362号。

根据编号6006201610091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刘光霞发放借款人民币1040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刘光霞已累计逾期23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6201610091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32666.51元;利息人民币19950.78元、罚息人民币590.05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5月16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6201610091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6201610091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29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谭清泉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8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谭清泉、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710127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4173号。

根据编号6007201710127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谭清泉发放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谭清泉已累计逾期25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710127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7541.53元;利息人民币3120.16元、罚息人民币64.6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5月1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710127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710127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28日

(下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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