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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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斌:
本院受理原告陶永霞诉被告张惠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本案已审理终结, 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为:准予陶永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陶永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赵军寿:
本院受理原告范烨诉被告赵军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新2327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军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范烨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 元为基准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8. 59125‰计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赵军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范烨公告费700元、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1,120元;三、驳回原告范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赵军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赵新华、赵韩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香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新232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香华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31800元,合计81800元;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20年7月2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赵韩华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84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赵新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张建文:
本院受理的骆有学诉赵波、王秀华、吴建新、杨晓艳及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新23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房光和:
本院受理原告呼图壁县兴华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新2323民初17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艳、房光和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24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支付自2012年9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陈银权、刘丹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洪启与被告陈庆曲、陈银权、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70万元自2019年11月1日按约定月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 10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李爱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明亮与被告李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新230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明亮借款本金200000 元;二、被告李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明亮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的利息61000元;三、被告李爱民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金明亮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李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明亮保全申请费182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216元,公告费550元,合计5766元由被告李爱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新坤、张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涛与被告王新坤、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王涛提交的上诉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要求:1、依法撤销(2020) 新2301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改判被上诉人张真与原审被告王新坤共同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15%支付2017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不服金额200000元; 3、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新坤、张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玲与被告王新坤、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0)新230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玲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20)新230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改判被上诉人张真与原审被告王新坤共同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2017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显属错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马振刚:
我院受理的原告王英萍与被告马新文、张素香、马振刚、朱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新232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新文、张素香、马振刚、朱文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英萍借款本金19,880元、承担利息7091元、给付公告费300元,并以借款本金19,8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自2018年5月22日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王英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3元,由王英萍负担205元,马新文、张素香、马振刚、朱文安负担53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刘战锋、刘传清:
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战锋、刘传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新2325民初78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准许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22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杨泽生:
我院受理的原告腾成柱与被告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县分公司、杨泽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新2325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泽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腾成柱车辆租赁费40000元;二、被告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县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腾成柱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彭亮:
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新232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彭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费9100元;二、被告彭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22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马建云:
我院受理的原告黄保林与被告马建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新2325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黄保林给付工资欠款48000元,并支付利息2020元,合计50020元;二、驳回原告黄保林其他的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马海龙申请执行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李颖所有的新B828XT号奥迪车一辆,经委托评估拍卖,该财产已拍卖成交。该车辆于2016年8月25日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你单位系该车辆抵押权人,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将视你单位放弃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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