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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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13版)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文龙(公民身份证号:652324198510242218)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剑波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03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562763.83元,利息人民币8035.65元,合计人民币570799.48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5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黄国良(公民身份证号:652324198309160018)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长生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兵团第十二师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547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98935.89元,利息人民币4261.19元,合计人民币403197.08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5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红强(公民身份证号:620522199209301915)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拥军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7847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66274.49元,利息人民币1733.4元,合计人民币268007.89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5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苏强(公民身份证号:652322198203260536)

  担保人(抵押人):马伟(公民身份证号:652322198706063040)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5月1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0)新乌证内字第27629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76265.65元,利息人民币362.73元,合计人民币76628.38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5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蔡艳林(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611181239)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忠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4672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88107.92元,利息人民币2458.44元,合计人民币190566.36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5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陈胜安(身份证号:330323640208061)

  我处根据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的申请及你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859号《执行证书》,请你见本公告后5日内来我处领取该《执行证书》,债权人有权依据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冯晓鹏(身份证号:620522198805133538)

  我处根据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的申请及你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677号《执行证书》,请你见本公告后5日内来我处领取该《执行证书》,债权人有权依据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朗桂莲(身份证号:622224197201122524)

  我处根据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的申请及你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850号《执行证书》,请你见本公告后5日内来我处领取该《执行证书》,债权人有权依据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先木西丁·奴尔顿(身份证号:654123197408030032)、

  热衣汗·卡地尔(身份证号:652327197205203022)

  我处根据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的申请及你们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694号《执行证书》,请你们见本公告后5日内来我处领取该《执行证书》,债权人有权依据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18号

  借款人(抵押人):周清毅

  你与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于2014年6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西大桥]支行[2014]年[419]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52号盛世嘉园小区A3栋6层2单元602的房产作抵押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85000元,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至2034年6月10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3539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逾期10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0年12月2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50825.09元,利息人民币5544.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317122 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阿布都热扎克·卡地尔、热沙来提·麦麦提依明

  债务人阿布都热扎克·卡地尔(身份证号:653101197705100894)、热沙来提·麦麦提依明(身份证号:653101198309302026)于2014年10月13日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14)新乌证内字第33833号。截止2020年12月14日债务人阿布都热扎克·卡地尔、热沙来提·麦麦提依明已连续9期、累计65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拖欠银行贷款本金257360.14元、积欠利息10907.26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0年12月14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你们债务人阿布都热扎克·卡地尔、热沙来提·麦麦提依明发出核对通知,请你们在本通知发出五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联系人: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古丽米拉·艾尼

  债务人古丽米拉·艾尼(身份证号:650204198303101524)于2012年6月28日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12)新乌证内字第26159号。截止2020年12月14日债务人古丽米拉·艾尼已连续7期、累计57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拖欠银行贷款本金217458.27元、积欠利息5466.10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0年12月14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你债务人古丽米拉·艾尼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五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联系人: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曾小青(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801184440);

  抵押人、保证人:曾绎山(曾用名:王懋匀,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201100012)、李娅娴(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910230723)

  借款人曾小青未能按期偿还完毕合同编号:乌行(2018)(高新区-长春路)流贷字第2018053000000019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该合同及其所属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经我处公证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4714号]。后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以下简称长春路支行)同意对借款人未能偿还的借款予以展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贷款人长春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曾小青及抵押人、保证人曾绎山(曾用名:王懋匀)、李娅娴签订了《展期合同》、《补充协议》及《承诺书》,借款展期金额共计40万,展期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抵押人仍以原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以上保证人均自愿为以上展期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展期合同》、《补充协议》及《承诺书》经我处公证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515号],展期到期后,贷款人称借款人仍未能偿还完毕展期借款,已构成违约,截止到2020年11月19日借款人尚欠债权人欠款本金人民币262122.65元、利息11687.5元、罚息17666.54元、复利1519.91元,合计人民币 :292996.6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刘晓世、工作人员刘涛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到此通知后十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名店24楼

  联系电话:18999253366刘晓世、18690856066 刘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核实债务告知书

  借款人:沈金龙(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7210150036)、

  抵押人:沈金龙(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7210150036)、

  杜涓(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003135528)

  授信申请人、借款人沈金龙(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7210150036)、抵押人沈金龙(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7210150036)、杜涓(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003135528)与授信人、抵押权人、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园路支行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9年乌农商字第1002010040号《授信协议》及编号:MCON201908261063124号《个人借款合同》、SUBC2019082604086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金额肆佰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准确起止日期以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632号】。

  根据合同约定,此笔借款已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到期,借款人、抵押人一直未偿还完毕贷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园路支行依据【(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632号】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2020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4,175,085.05元、利息22,304.8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197,389.94元(大写:肆佰壹拾玖万柒仟叁佰捌拾玖元玖角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632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1716、18999253366 刘晓世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法院公告

  哈吉木汗·哈那提、沙力曼·哈百多拉:

  本院审理原告伍石松与被告哈吉木汗·哈那提、沙力曼·哈百多拉、乌兰台·乎那西、阿不力别克·木塔力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新2327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哈吉木汗·哈那提、沙力曼·哈百多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伍石松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哈吉木汗·哈那提、沙力曼·哈百多拉承担自2018年5月1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12.8‰承担借款利息;三、被告乌兰台·乎那西、阿不力别克·木塔力甫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伍石松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哈吉木汗·哈那提、沙力曼·哈百多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伍石松公告费4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哈吉木汗·哈那提、沙力曼·哈百多拉、乌兰台·乎那西、阿不力别克·木塔力甫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下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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