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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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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694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零叁拾元伍角(小写:109030.5元);利息人民币叁仟柒佰叁拾伍元肆角捌分(小写:3735.48元);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柒佰陆拾伍元玖角捌分(小写:112765.98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52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肆佰柒拾叁元壹角肆分(小写:137473.14元);利息人民币肆仟柒佰零玖元玖角陆分(小写:4709.96元);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壹佰捌拾叁元壹角(小写:142183.1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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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698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陆佰零玖元叁角陆分(小写:121609.36元);利息人民币叁仟捌佰肆拾壹(小写:3841元);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肆佰伍拾元叁角陆分(小写:125450.36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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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699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玖万玖仟伍佰肆拾玖元肆角捌分(小写:99549.48元);利息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元陆角伍分(小写:3410.65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玖佰陆拾元壹角叁分(小写:102960.13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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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67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玖万玖仟伍佰肆拾玖元肆角捌分(小写:99549.48元);利息人民币叁仟零玖拾伍元玖角玖分(小写:3095.99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陆佰肆拾伍元肆角柒分(小写:102645.47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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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700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玖佰玖拾壹元玖角柒分(小写:127991.97元);利息人民币肆仟叁佰捌拾伍元壹角壹分(小写:4385.11元);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叁佰柒拾柒元零捌分(小写:132377.08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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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68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零叁拾元伍角(小写:109030.5元);利息人民币叁仟柒佰叁拾伍元肆角捌分(小写:3735.48元);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柒佰陆拾伍元玖角捌分(小写:112765.98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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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69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玖万玖仟伍佰肆拾玖元肆角捌分(小写:99549.48元);利息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元陆角伍分(小写:3410.65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玖佰陆拾元壹角叁分(小写:102960.13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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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70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壹角(小写:113771.1元);利息人民币叁仟捌佰玖拾柒元捌角玖分(小写:3897.89元);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陆佰陆拾捌元玖角玖分(小写:117668.99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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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71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零叁拾元伍角(小写:109030.5元);利息人民币叁仟柒佰叁拾伍元肆角捌分(小写:3735.48元);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柒佰陆拾伍元玖角捌分(小写:112765.98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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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72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贰佰捌拾玖元玖角陆分(小写:104289.96元);利息人民币叁仟伍佰柒拾叁元零陆分(小写:3573.06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捌佰陆拾叁元零贰分(小写:107863.02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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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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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73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贰佰捌拾玖元玖角陆分(小写:104289.96元);利息人民币叁仟伍佰柒拾叁元零陆分(小写:3573.06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捌佰陆拾叁元零贰分(小写:107863.02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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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74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玖万玖仟伍佰肆拾玖元肆角捌分(小写:99549.48元);利息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元陆角伍分(小写:3410.65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玖佰陆拾元壹角叁分(小写:102960.13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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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693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玖佰伍拾肆元贰角贰分(小写:146954.22元);利息人民币伍仟零叁拾肆元柒角玖分(小写:5034.79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玖佰捌拾玖元零壹分(小写:151989.01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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