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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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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莎瓦尔妮莎(公民身份证号:650300196903041247)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邱建新(公民身份证号:650300196504130031)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金禹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5319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79425.81元,利息人民币5010.81元,合计人民币284436.62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莎瓦尔妮莎(公民身份证号:650300196903041247)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邱建新(公民身份证号:650300196504130031)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531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63415.28元,利息人民币9783.35元,合计人民币273198.63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参军(公民身份证号:412721198206105470)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拥军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18053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75583.81元,利息人民币1723.91元,合计人民币77307.72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韩宝田(公民身份证号:412326198102115111)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邓爱花(公民身份证号:432326197412231381)
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超英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2月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41101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66310.42元,利息人民币3349.19元,合计人民币269659.61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晓颜(公民身份证号:652223197403180027)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建军(公民身份证号:650102195908013533)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4月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61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498049.52元,利息人民币5510.33元,合计人民币503559.85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杜佳美(公民身份证号:654221198904154621)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3159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85967.22元,利息人民币2720.27元,合计人民币88687.49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陈力(公民身份证号:650106197504051319)
抵押人:闫紫娟(公民身份证号:650106198104061328)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29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944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491049.23元,利息人民币28447.74元,合计人民币519496.97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尤新建(公民身份证号:652325196908033018)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15484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61400.15元,利息人民币8037.93元,合计人民币161400.15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家菖(公民身份证号:654221199201240210)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5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13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30212.17元,利息人民币6929.48元,合计人民币237141.65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勇(公民身份证号:650104196807023318)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吴梅英(公民身份证号:650104196702283324)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1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558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62163.25元,利息人民币4316.47元,合计人民币66479.72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耿蕊萍(公民身份证号:620523198502150943)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拥军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18504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23042.93元,利息人民币3620.32元,合计人民币226663.25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自力(公民身份证号:411023197107061553)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拥军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2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2717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80492.02元,利息人民币5678.39元,合计人民币286170.41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下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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