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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乌鲁木齐市乾园生态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债务人殷光顺于2016年1月21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乌鲁木齐市乾园生态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511603361201000《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511603361201000-1《零售借款保证合同》及《借据》、2015年阳光反保字1204号《保证担保协议书》《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5074号、15075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8年1月21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8年4月18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51714.83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49914.95元,利息人民币1799.88元,合计人民币51714.8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
翁慧敏电话:1779971203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袁欣新(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005050751):
债务人袁欣新于2010年8月24日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郭怡、张建东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10年8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第2010-1244-1048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第2010年阳光反保字第987号《合同》、第2010年阳光保字第987-1号《保证合同》《承诺书》《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及《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证经字第30071、30072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2年8月24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2年12月24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49543.20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利息人民币995.02元,逾期利息及罚息人民币1548.18元,合计人民币18543.2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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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郭怡(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708251823):
债务人袁欣新于2010年8月24日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郭怡、张建东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10年8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第2010-1244-1048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第2010年阳光反保字第987号《合同》、第2010年阳光保字第987-1号《保证合同》《承诺书》《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及《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证经字第30071、30072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2年8月24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2年12月24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49543.20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利息人民币995.02元,逾期利息及罚息人民币1548.18元,合计人民币18543.2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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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建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91123181X):
债务人袁欣新于2010年8月24日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郭怡、张建东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10年8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第2010-1244-1048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第2010年阳光反保字第987号《合同》、第2010年阳光保字第987-1号《保证合同》《承诺书》《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及《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证经字第30071、30072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2年8月24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2年12月24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49543.20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利息人民币995.02元,逾期利息及罚息人民币1548.18元,合计人民币18543.2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
翁慧敏电话:1779971203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孙海武、王飞
债务人、抵押人:孙海武(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303030035)
保证人:王飞(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8406010065)。
因债务人、抵押人孙海武,保证人王飞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5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 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威强、王伟
债务人、抵押人:王威强(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110065178)。
债务人、抵押人:王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505289838)。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威强、王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5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 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徐保健、刘存喜、纪爱萍、郭艳红
债务人、抵押人:徐保健(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902204476)。
债务人、抵押人:刘存喜(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801195417)。
债务人、抵押人:纪爱萍(公民身份号码:652424197401121020)。
债务人、抵押人:郭艳红(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09071325)。
因债务人、抵押人徐保健、刘存喜、纪爱萍、郭艳红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5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赵志强、苏雅荔
债务人、抵押人:赵志强(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212261691)。
债务人、抵押人:苏雅荔(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402200320)。
因债务人、抵押人赵志强、苏雅荔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4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陈兴留、李新华
债务人、出质人、抵押人:陈兴留(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209242315)
出质人、抵押人:李新华(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409190224)。
因债务人、出质人、抵押人陈兴留,出质人、抵押人李新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8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崔兴武
债务人、抵押人:崔兴武(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812064814)。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崔兴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7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党惠文、张苏霞
债务人:党惠文(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905100675)。
债务人:张苏霞(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209011863)。
因债务人党惠文、张苏霞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8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谷正侠、程克功
债务人、出质人:谷正侠(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710100920)
债务人、出质人:程克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601190912)。
因债务人、出质人谷正侠、程克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7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胡埕菱、张海燕
债务人、出质人:胡埕菱(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511050910)
出质人:张海燕(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601151723)。
因债务人、出质人胡埕菱,出质人张海燕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7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贺荣辉、郝娜
债务人、抵押人:贺荣辉(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7503241752)
债务人、抵押人:郝娜(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107136426)。
因债务人、抵押人贺荣辉、郝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8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贺世江、赵海英
债务人、抵押人:贺世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09278234)。
债务人、抵押人:赵海英(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8207142269)。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贺世江、赵海英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6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下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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