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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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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3版)

  通 知

  借款人:黄继良,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7912282856。

  保证人:乌鲁木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KLB022102201508130015《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5)新乌证内字第2653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08月13日至2025年08月1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黄继良连续逾期十二次(累计逾期四十八次)。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止二〇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欠款本金311830.08元、利息4451.98元、合计人民币 :316282.06元(大写:叁拾壹万陆仟贰佰捌拾贰元零陆分),二〇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范明杰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8999888817、0991-2357366 范明杰;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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