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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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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乃军(公民身份证号:422121196910102036)

  抵押人: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1036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09875.98元,利息人民币2456.87元,合计人民币112332.85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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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乃军(公民身份证号:422121196910102036)

  抵押人: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19074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09875.98元,利息人民币2456.87元,合计人民币112332.85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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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乃军(公民身份证号:422121196910102036)

  抵押人: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104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21137.23元,利息人民币2717.34元,合计人民币123854.57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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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乃军(公民身份证号:422121196910102036)

  抵押人: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1037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54825.02元,利息人民币3461.92元,合计人民币158286.94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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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1042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19864.32元,利息人民币2680.18元,合计人民币122544.50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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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19075号】。 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09875.98元,利息人民币2456.87元,合计人民币112332.85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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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318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19864.32元,利息人民币2680.18元,合计人民币122544.50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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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1041号】。 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27034.20元,利息人民币3561.50元,合计人民币130595.70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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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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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乃军(公民身份证号:422121196910102036)

  抵押人 :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286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09875.98元,利息人民币2456.87元,合计人民币112332.85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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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乃军(公民身份证号:422121196910102036)

  抵押人 :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103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21952.76元,利息人民币3419.04元,合计人民币125371.80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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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乃军(公民身份证号:422121196910102036)

  抵押人 :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3194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47359.60元,利息人民币4131.34元,合计人民币151490.94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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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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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乃军(公民身份证号:422121196910102036)

  抵押人 :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1039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27034.20元,利息人民币3561.50元,合计人民币130595.70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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