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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3版 社会纪实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2
A+ | a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3期、累计50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2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74923.3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3192.8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8116.1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201659
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52号
借款人(抵押人):余建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3年5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3]年[731]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55号3-附9栋4层1单元402 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20000元,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至2030年5月10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9248号。
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4期、累计43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2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99555.9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8450.0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8005.9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2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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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白峰,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10241013
你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8年11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合同编号:650866186-2022-20182162834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87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6日至2033年11月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到2021年1月借款人白峰累计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1年1月21日欠款本金194659.69元、利息5687.92元,合计200347.61元(大写:贰拾万零叁佰肆拾柒元陆角壹分),2021年1月2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3699959339 0991-282579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1年 3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磊,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309066019
你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6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合同编号:650866186-2022-20171676152《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781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7日至2037年6月2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2021年1月借款人陈磊累计逾期2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1年1月21日欠款本金333700.83元、利息5226.2元,合计338927.03元(大写:叁拾叁万捌仟玖佰贰拾柒元零叁分),2021年1月2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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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1年 3月22日
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政,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010121016
借款人、抵押人:张新萍,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8112250246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4年4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合同编号:650618600-2022-20140210606《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4)新乌证内字第1449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玖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0日至2034年5月2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到2021年1月借款人李政、张新萍累计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1年1月21日欠款本金272317.09元、利息5901.46元,合计278218.55元(大写:贰拾柒万捌仟贰佰壹拾捌元伍角伍分),2021年1月2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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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2355127 李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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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1年 3月22日
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明明,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007252413
借款人、抵押人:毛玉梅,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311212846
借款人、抵押人:马牛娃,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6608172415
借款人、抵押人:苏海者,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6710062423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9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合同编号:650866186-2022-20171721612《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931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18日至2032年9月1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到2021年1月借款人马明明、毛玉梅、马牛娃、苏海者累计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1年1月21日欠款本金273487.44元、利息5306.52元,合计278793.96元(大写:贰拾柒万捌仟柒佰玖拾叁元玖角陆分),2021年1月2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3699959339 0991-282579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1年 3月22日
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申颜源,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302076596
借款人、抵押人:李杨,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506172420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8年7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合同编号:650866186-2022-20181980826《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38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30日至2038年7月3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到2021年1月借款人申颜源、李杨累计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1年1月21日欠款本金336223.52元、利息8776.3元,合计344999.82元(大写:叁拾肆万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捌角贰分),2021年1月2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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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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