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13版 社会纪实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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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徐艳红,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111243528。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签订了合同编号:L-JH-01-2015-0091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512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69000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9日至2035年10月29日。债务人自2020年7月10日起已连续逾期8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债权人于2021年2月2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年2月18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312743.49元、利息8937.78元、罚息537.93元、本息合计322219.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1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 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刘森山、沈小兰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523、578、57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张从福、朱景莉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531、580、581、582、583、58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00号
借款人(抵押人):孟慧平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刘勇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4年3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4]年[460]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9号城市花园小区9栋2层1单元201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35000元,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29年4月1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7140号。
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7期、累计29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7日,你们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42773.28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9244.2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62017.4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 话:0991-2201659
18999875165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03号
借款人(抵押人):艾尔肯·祖农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斯木古·卡地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6年2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6]年[213]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西路7号附1号3幢3单元602室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0000元,期限自2016年2月25日至2036年2月25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831号。
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8期、累计19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8日,你们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49773.39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9323.4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9096.8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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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01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四红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晓好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1年11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1]年[988]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694号7栋1层1单元102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10000元,期限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经字第015044号。
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21期、累计30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8日,你们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65552.46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7921.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3474.3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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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06号
借款人(抵押人):洪艳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孙光河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3年1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3]年[104]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D栋7层1单元701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70000元,期限自2013年1月23日至2033年1月23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0839号。
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24期、累计27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7日,你们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75865.16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40921.4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16786.6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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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04号
借款人(抵押人):孙骏征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6]年[1138]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西三巷23号第2幢3单元604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5000元,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36年10月14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0678号。
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5期、累计36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7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38640.86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5582.3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4223.2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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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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