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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3版 社会纪实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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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12版)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岑炜、尹月娥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4131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伍万陆仟柒佰陆拾陆元零玖分(小写:456766.09元);利息人民币柒万肆仟贰佰叁拾捌元玖角陆分(小写:74238.96元);合计人民币伍拾叁万壹仟零伍元零伍分(小写:531005.05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孙海武、赵玉萍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7435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贰万玖仟壹佰肆拾柒元柒角(小写:429147.7元);利息人民币陆万贰仟陆佰伍拾柒元伍角(小写:62657.5元);合计人民币肆拾玖万壹仟捌佰零伍元贰角(小写:491805.2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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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柯浩、吴翠芳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268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柒佰壹拾捌元肆角肆分(小写:166718.44元);利息人民币捌仟贰佰叁拾陆元伍角贰分(小写:8236.52元);合计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玖佰伍拾肆元玖角陆分、(小写:174954.96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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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徐峰、魏红霞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579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壹佰伍拾玖元零肆分(小写:615159.04元);利息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叁拾伍元零叁分(小写:35635.03元);合计人民币陆拾伍万零柒佰玖拾肆元零柒分(小写:650794.07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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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十二月七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陈华、万小玲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454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柒拾陆万玖仟贰佰肆拾元柒角陆分(小写:769240.76元);利息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零叁元捌角捌分(小写:38403.88元);合计人民币捌拾万零柒仟陆佰肆拾肆元陆角肆分(小写:807644.64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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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鄂新兵、郭洪洁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6827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零玖佰零贰元捌角捌分(小写:20902.88元);利息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叁角柒分(小写:788.37元);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玖拾壹元贰角伍分(小写:21691.25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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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薛海红、高林泽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7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827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玖万捌仟捌佰柒拾玖元柒角贰分(小写:398879.72元);利息人民币肆拾捌万叁仟贰佰玖拾肆元玖角(小写:483294.9元);合计人民币捌拾捌万贰仟壹佰柒拾肆元陆角贰分(小写:882174.62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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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王玉成、李香玉、王燕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9623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陆元柒角陆分(小写:223196.76元);利息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佰肆拾壹元贰角叁分(小写:100341.23元);合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伍佰叁拾柒元玖角玖分(小写:323537.99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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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银丽娟、鲍胜峰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9164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玖拾伍万零玖佰叁拾陆元玖角贰分(小写:950936.92元);利息人民币贰万壹仟零柒拾伍元玖角肆分(小写:21075.94元);合计人民币玖拾柒万贰仟零壹拾贰元捌角陆分(小写:972012.86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冯新敏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9月9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860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伍万捌仟玖佰陆拾肆元柒角(小写:658964.7元);利息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捌拾壹元玖角陆分(小写:29181.96元);合计人民币陆拾捌万捌仟壹佰肆拾陆元陆角陆分(小写:688146.66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

  徐电军、吕娜、

  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695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柒万零陆佰伍拾陆元贰角柒分(小写:170656.27元);利息人民币伍仟捌佰肆拾陆元捌角肆分(小写:5846.84元);合计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伍佰零叁元壹角壹分(小写:176503.11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

  徐电军、吕娜、

  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青英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1851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2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玖佰捌拾壹元玖角伍分(小写:106981.95元);利息人民币叁仟零肆拾陆元伍角叁分(小写:3046.53元);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零贰拾捌元肆角捌分(小写:110028.48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541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振良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苏敬方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8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振良、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苏敬方、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520121001262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经字第012618号。

  根据编号600520121001262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2年8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振良发放借款人民币630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因该笔贷款房产他项权证已出,担保人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解除。被申请执行人张振良已连续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520121001262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60468.22元;利息人民币6567.09元、罚息人民币140.4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9月29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520121001262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0520121001262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下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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