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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3版 社会纪实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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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祖鲁甫卡尔·卡斯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07284016):

  债务人祖鲁甫卡尔·卡斯木于2009年10月15日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热孜万古丽·艾比布拉、买买提江·艾比布拉(下称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09年10月15日签订了:第2009-2441-1507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第2009年阳光反保字第0913号《合同》、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0913-1号、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0913-2号《保证合同》、《承诺书》、《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及《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9)新证经字第29446号、29445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1年10月14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2年8月15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56978.92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40999.06元,利息人民币6096.79元,逾期利息及罚息人民币3883.07元,合计人民币50978.9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

  翁慧敏电话:1779971203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热孜万古丽·艾比布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7102180022):

  债务人祖鲁甫卡尔·卡斯木于2009年10月15日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热孜万古丽·艾比布拉、买买提江·艾比布拉(下称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09年10月15日签订了:第2009-2441-1507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第2009年阳光反保字第0913号《合同》、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0913-1号、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0913-2号《保证合同》、《承诺书》、《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及《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9)新证经字第29446号、29445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1年10月14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2年8月15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56978.92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40999.06元,利息人民币6096.79元,逾期利息及罚息人民币3883.07元,合计人民币50978.9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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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买买提江·艾比布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7312080038):

  债务人祖鲁甫卡尔·卡斯木于2009年10月15日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热孜万古丽·艾比布拉、买买提江·艾比布拉(下称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09年10月15日签订了:第2009-2441-1507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第2009年阳光反保字第0913号《合同》、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0913-1号、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0913-2号《保证合同》、《承诺书》、《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及《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9)新证经字第29446号、29445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1年10月14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2年8月15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56978.92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40999.06元,利息人民币6096.79元,逾期利息及罚息人民币3883.07元,合计人民币50978.9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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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古力帕斯旦·艾克拜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011080025):

  债务人古力帕斯旦·艾克拜尔2009年12月11日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由艾尼瓦尔·艾克帕尔、古丽加那提·艾克拜尔(下称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09年12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第2009-1244-1819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第2009年阳光反保字第1107号《合同》、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1107-1号、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1107-2号《保证合同》、《承诺书》、《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及《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证经字第3523号、3524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1年12月10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2年8月15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40601.54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37600.00元,利息人民币473.69元,逾期利息及罚息人民币2527.85元,合计人民币40601.5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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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慧敏电话:1779971203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尼瓦尔·艾克帕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7104578):

  债务人古力帕斯旦·艾克拜尔2009年12月11日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由艾尼瓦尔·艾克帕尔、古丽加那提·艾克拜尔(下称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09年12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第2009-1244-1819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第2009年阳光反保字第1107号《合同》、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1107-1号、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1107-2号《保证合同》、《承诺书》、《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及《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证经字第3523号、3524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1年12月10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2年8月15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40601.54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37600.00元,利息人民币473.69元,逾期利息及罚息人民币2527.85元,合计人民币40601.5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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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古丽加那提·艾克拜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809030022):

  债务人古力帕斯旦·艾克拜尔2009年12月11日向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由艾尼瓦尔·艾克帕尔、古丽加那提·艾克拜尔(下称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09年12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第2009-1244-1819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第2009年阳光反保字第1107号《合同》、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1107-1号、第2009年阳光保字第1107-2号《保证合同》、《承诺书》、《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及《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证经字第3523号、3524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1年12月10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2年8月15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40601.54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37600.00元,利息人民币473.69元,逾期利息及罚息人民币2527.85元,合计人民币40601.5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

  翁慧敏电话:1779971203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殷光顺(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512283534):

  债务人殷光顺于2016年1月21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下称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由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乌鲁木齐市乾园生态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511603361201000《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511603361201000-1《零售借款保证合同》及《借据》、2015年阳光反保字1204号《保证担保协议书》、《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5074号、15075号。

  根据以上合同及担保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上述贷款已于2018年1月21日到期,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债权人已于2018年4月18日扣划担保人担保基金人民币51714.83元,担保人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债务人尚欠担保人本金人民币49914.95元,利息人民币1799.88元,合计人民币51714.8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翁慧敏下发此通知,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

  翁慧敏电话:1779971203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名称:王薇(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7311190029)

  债务人、抵押人王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个商】字【工】行【西大桥】支行【2014】年【43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3900号。

  根据该借款合同,债务人王薇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整,借款期限10年。截止2020年11月3日,共欠已到期及未到期贷款本息574132.15元(其中贷款本金563245.5元,利息10886.6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被执行日)而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新疆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

  联系人:李娇艳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下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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