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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3版 社会纪实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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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洪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8312124535)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庞秋英(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309250424)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4294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20781.93元,利息人民币15282.91元,合计人民币136064.84元(截止2020年9月26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 0991-2825790 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0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艳红(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712180664)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5642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93373.65元,利息人民币3587.34元,合计人民币96960.99元(截止2020年9月26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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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0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祥林(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8207032530)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40100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12836.51元,利息人民币9357.23元,合计人民币222193.74元(截止2020年9月26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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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0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周文刚(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7810175216)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13170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37521.80元,利息人民币10304.53元,合计人民币247826.33元(截止2020年9月26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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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0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卢冰(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7409083926)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魏强(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310150431)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2897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799827.44元,利息人民币29641.79元,合计人民币829469.23元(截止2020年9月27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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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0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含辉(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304190616)
保证人: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25762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89947.31元,利息人民币8776.42元,合计人民币398723.73元(截止2020年9月27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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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0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玉龙(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91041010214)
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18096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10800.73元,利息人民币7353.62元,合计人民币318154.35元(截止2020年9月27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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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0月19日
执 行 证 书
(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4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
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东巷9号
负责人:刘琦
委托代理人:邹志宏,男,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11221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21号融华小区503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玉素甫·吐尔洪,男,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06124512,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三屯碑路2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谢仁阿依·伊卜拉依木,女,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20418022X,身份证住址:新疆奇台县奇台镇友好路皇渠沿巷3号附3号。
被执行人(抵押人):孜莱·托合提,女,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203274527,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三屯碑路2号。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要求对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玉素甫·吐尔洪、谢仁阿依·伊卜拉依木,被执行人(抵押人)孜莱·托合提签订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签发执行证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1》各一份;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一份;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一份;
五、编号为(2015)新证经字第1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受理了上述申请,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有关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公江与被执行人(借款人)玉素甫·吐尔洪、谢仁阿依·伊卜拉依木,被执行人(抵押人)孜莱·托合提的委托代理人玉素甫·吐尔洪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B【家居】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5】年【经家居贷0014】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执行人各方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据此我处于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出具了(2015)新证经字第1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据,被执行人(借款人)玉素甫·吐尔洪、谢仁阿依·伊卜拉依木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期限5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借款,该笔借款于2020年1月9日到期。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上述通知书中称截止2019年12月11日止,债务人已24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合同编号:B【家居】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5】年【经家居贷0014】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14.1条、14.2条的约定,债权人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我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称截至2019年12月11日债务人尚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玖拾万零叁佰玖拾玖元玖角伍分(900399.95元),欠付利息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叁拾贰元陆角贰分(12732.62元),欠付罚息人民币肆佰叁拾伍元肆角陆分(435.46元),合计欠付本息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伍佰陆拾捌元零叁分(103568.03元)。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现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委托邹志宏代表申请执行人全权办理申请对被执行人玉素甫·吐尔洪、谢仁阿依·伊卜拉依木、孜莱·托合提办理执行证书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被执行人就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务核实方式的约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进行了核实。本处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上述《债务核实通知》向被执行人核实所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如有疑义,可在下发《债务核实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截止执行证书出具之日,未收到被执行人对欠款情况及数额提出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借款人):玉素甫·吐尔洪,男,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06124512,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三屯碑路2号。
谢仁阿依·伊卜拉依木,女,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20418022X,身份证住址:新疆奇台县奇台镇友好路皇渠沿巷3号附3号。
被执行人(抵押人):孜莱·托合提,女,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203274527,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三屯碑路2号。
二、执行标的:
截至2020年5月6日:
1、本金人民币75399.95元;2、利息人民币15948.64元(包含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5月6日新产生的利息);3、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中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肖楠
2020年10月19日
(下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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