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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2版 旧闻揭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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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
周芹(公民身份证号:420124197905107862)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25055号]。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455344.08元,利息人民币43971.67元,合计人民币499315.75元(截止2020年12月9日)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
叶得冠(公民身份证号:622322198811012231)
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22872号]。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83585.75元,利息人民币6852.85元,合计人民币290438.60元(截止2020年12月9日)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
马斌(公民身份证号:650105197805180011)
保证人:
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29999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270062.21元,利息人民币144164.63元,合计人民币2414226.84元(截止到2020年12月9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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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李小同、陈瑜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5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713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2月4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贰佰贰拾玖元壹角柒分(小写:188229.17元);利息人民币肆仟玖佰贰拾壹元玖角壹分(小写:4921.91元);合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壹佰伍拾壹元零捌分(小写:193151.08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徐贞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177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2月4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捌万柒仟伍佰贰拾伍元柒角(小写:587525.7元);利息人民币壹万叁仟零叁拾元柒角捌分(小写:13030.78元);合计人民币陆拾万零伍佰伍拾陆元肆角捌分(小写:600556.48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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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程江梅、赵世伟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23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30587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2月4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陆万肆仟陆佰玖拾壹元柒角玖分(小写:364691.79元);利息人民币玖仟肆佰叁拾元捌角伍分(小写:9430.85元);合计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壹佰贰拾贰元陆角肆分(小写:374122.64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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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王雪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7月18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509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2月4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肆佰玖拾元伍角陆分(小写:202490.56元);利息人民币叁仟贰佰零捌元壹角叁分(小写:3208.13元);合计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陆佰玖拾捌元陆角玖分(小写:205698.69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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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马晓雪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9421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2月4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玖万零柒佰壹拾柒元零贰分(小写:190717.02元);利息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元柒角陆分(小写:3820.76元);合计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伍佰叁拾柒元柒角捌分(小写:194537.78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联系人:李嘉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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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涂庆国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9393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2月4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柒万陆仟叁佰伍拾捌元零柒分(小写:376358.07元);利息人民币柒仟伍佰壹拾壹元零陆分(小写:7511.06元);合计人民币叁拾捌万叁仟捌佰陆拾玖元壹角叁分(小写:383869.13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胡埕菱、张海燕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4168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柒佰玖拾叁元陆角伍分(小写:349793.65元);利息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肆拾壹元壹角叁分(小写:28441.13元);合计人民币叁拾柒万捌仟贰佰叁拾肆元柒角捌分(小写:378234.78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刘玉丽、韩铭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9月22日签订了《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9015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但你们至今未付。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零柒拾柒元陆角玖分(小写:119077.69元);利息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贰拾壹元壹角玖分(小写:46721.19元);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柒佰玖拾捌元捌角捌分(小写:165798.88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北京南路640号小西沟九中旁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善军(公民身份证号:612401197706259336)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签订了《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14385号]。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421646.95元,利息人民币18908.99元,合计人民币440555.94元(截止2020年12月9日)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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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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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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