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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2版 旧闻揭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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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戴敏明(公民身份证号:65412719731122002X)
担保人(抵押人):王明新(公民身份证号:652201197105042111)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6670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576619.96元,利息人民币14680.69元,合计人民币591300.65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唐银雪(公民身份证号:654223196812060082)
担保人(抵押人):王振军(公民身份证号:652524196901081812)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3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760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07260.2元,利息人民币2648.97元,合计人民币309909.17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安德(公民身份证号:622126196408110216)
担保人(抵押人):王芳(公民身份证号:650101196210150024)
担保人(抵押人):许志峰(公民身份证号:622126196508150012)
担保人(抵押人):杨建斌(公民身份证号:622101196604290739)
担保人(抵押人):郑新笠(公民身份证号:650104196507200722)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2月4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1496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893609.44元,利息人民币6427.1元,合计人民币900036.54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立杰(公民身份证号:13010419710915185X)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红梅(公民身份证号:650108197304131923)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241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548687.03元,利息人民币17941.12元,合计人民币566628.15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晓辉(公民身份证号:650104197505074712)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冯娇(公民身份证号:612726198112021820)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190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77554.96元,利息人民币2141.19元,合计人民币279696.15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徐秀萍(公民身份证号:652722197310201045)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邵占平(公民身份证号:652722197601030012)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126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70047.14元,利息人民币6698.72元,合计人民币276745.86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出质人):于振华(公民身份证号:650104197607204418)
借款人(债务人、出质人):田莉莉(公民身份证号:65010519770209222X)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质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2月5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借款人、出质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15499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2396.44元,利息人民币3568.07元,合计人民币35964.51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卫红(公民身份证号:650121198003091724)
担保人(抵押人):庞勇(公民身份证号:650121198006210813)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4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0546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39779.03元,利息人民币6261.23元,合计人民币246040.26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2日
(下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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