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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0版 文体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3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5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杜杨
保证人 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杜杨、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29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8442号。
根据编号6010201710029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6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杜杨发放借款人民币740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杜杨已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10201710029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06782.4元;利息人民币16232.97元、罚息人民币416.02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29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29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
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58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蒋鸿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单玉敏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10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蒋鸿、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单玉敏、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52010100381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乌证内经字第019346号。
根据编号60052010100381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0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蒋鸿发放借款人民币205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上述借款已到期,被申请执行人蒋鸿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52010100381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265.8元;利息人民币164.66元、罚息人民币24.85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52010100381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052010100381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
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35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靳彩霞
保证人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靳彩霞、保证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3201610033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6812号。
根据编号6003201610033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靳彩霞发放借款人民币327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靳彩霞已累计逾期23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3201610033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7272.81元;利息人民币6230.1元、罚息人民币115.63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19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3201610033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3201610033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
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59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栗延昆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李玉梅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栗延昆、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玉梅签署了编号601020161004231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1672号。
根据编号601020161004231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栗延昆发放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借款期限12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栗延昆已连续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1020161004231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1561.56元;利息人民币4442.8元、罚息人民币129.12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020161004231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1020161004231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
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3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罗烈红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姚倩茜
保证人 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罗烈红、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姚倩茜、保证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020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3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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