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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0版 文体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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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51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加娜尔·木克西
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加娜尔·木克西、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252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714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252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加娜尔·木克西发放借款人民币670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加娜尔·木克西已累计逾期14期,连续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252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81193.63元;利息人民币14041.23元、罚息人民币399.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5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252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252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55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居曼·热合曼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古扎努尔·阿不力米提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居曼·热合曼、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古扎努尔·阿不力米提、保证人新疆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6201710016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3577号。
根据编号6006201710016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居曼·热合曼发放借款人民币820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居曼·热合曼已累计逾期7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6201710016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22875.97元;利息人民币6727.52元、罚息人民币70.6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6201710016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4月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06201710016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87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江玲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7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江玲、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513002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5911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3002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李江玲发放借款人民币441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李江玲已累计逾期21期,连续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3002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0695.81元;利息人民币7524元、罚息人民币286.5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02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02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长梅,女,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204237540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华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007201710106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757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2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截止2021年2月24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0期累计30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债权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1年2月24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68462.14元、逾期利息1939.66、逾期罚息112.3元、剩余贷款合计70514.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1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 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4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明岐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丰霞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明岐、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丰霞、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510031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1975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0031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李明岐发放借款人民币187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李明岐已累计逾期10期,连续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0031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1118.8元;利息人民币2928.81元、罚息人民币232.7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29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1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1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4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明岐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丰霞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明岐、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丰霞、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00317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1976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00317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李明岐发放借款人民币544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李明岐已累计逾期10期,连续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00317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2683.04元;利息人民币7004.81元、罚息人民币582.6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29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17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17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6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东良、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银玲、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88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686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388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发放借款人民币269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杨东良已累计逾期15期,连续10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388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98187.41元;利息人民币9954.4元、罚息人民币479.3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8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388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9日
(下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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