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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0版 文体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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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15号
债务人(抵押人):常建军
原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与债务人(抵押人)常建军于2015年8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5】年【0000506】号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8054号。
根据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常建军向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整(小写415000元整),并以抵押人常建军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山街926号德易居小区5栋6层1单元602(跃层)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二十五年,实际放款日为2015年8月13日,实际到期日为2040年8月13日,债务人(抵押人)常建军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月向原债权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合并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向我处申请称,因债务人(抵押人)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未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债务人(抵押人)常建军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常建军于2020年11月17日前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债务人(抵押人)常建军截止到2020年12月1日仍未履行还款责任,仍欠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捌万贰仟伍佰贰拾玖元捌角叁分(小写382529.83元),利息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贰拾贰元陆角贰分(小写34422.6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0年11月21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常建军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肆拾壹万陆仟玖佰伍拾贰元肆角伍分(小写416952.45元),并要求债务人常建军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常建军作为抵押人对上述债务承担提供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慧、公证员助理郑婕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复印件无效)。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姜红、郑婕
电话:0991-2317155、18099102012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14号
债务人(抵押人):车成军
原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与债务人(抵押人)车成军于2014年2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4】年【229】号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4416号。
根据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车成军向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元整(小写338000元整),并以抵押人车成军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河南路1092号2栋5层2单元501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二十年,实际放款日为2014年2月27日,实际到期日为2034年2月27日,债务人(抵押人)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月向原债权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合并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向我处申请称,因债务人(抵押人)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未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债务人(抵押人)车成军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抵押人)车成军于2020年11月17日前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债务人(抵押人)车成军截止到2020年12月1日仍未履行还款责任,仍欠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捌佰柒拾壹元捌角伍分(小写267871.85元),利息人民币伍仟捌佰贰拾陆元壹角柒分(小写5826.1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0年11月27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车成军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叁仟陆佰玖拾捌元零贰分(小写273698.02元),并要求债务人车成军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车成军作为抵押人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姜红、公证员助理郑婕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复印件无效)。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姜红、郑婕
电话:0991-2317155、18099102012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根龙、杨风琴、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李根龙(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5710101031)
债务人、抵押人:杨风琴(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5101011022)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根龙、杨风琴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2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一俊、饶秀
债务人、抵押人:王一俊(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6411036118)
债务人、抵押人:饶秀(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6504140424)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一俊、饶秀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9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陈海妹
债务人、抵押人:陈海妹(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904031827)
因债务人、抵押人陈海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0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周波
债务人、抵押人:周波(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6804260716)
因债务人、抵押人周波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0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翔、李军
债务人、抵押人:李翔(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8907032937)
保证人:李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511201317)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翔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李军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0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程志勇
债务人、抵押人:程志勇(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108282115)
因债务人、抵押人程志勇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0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江月
债务人、抵押人:李江月(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904203013)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江月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0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赵喜春
债务人、抵押人:赵喜春(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01283247)
因债务人、抵押人赵喜春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0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永秀、陈水琴
债务人、抵押人:李永秀(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609294014)
债务人、抵押人:陈水琴(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709084049)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永秀、陈水琴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0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董文华、陈春景
债务人、抵押人:董文华(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610150026)
债务人、抵押人:陈春景(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511290015)
因债务人、抵押人董文华、陈春景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1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苗苗、岑涛
债务人、抵押人:王苗苗(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506155544)
债务人、抵押人:岑涛(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612220353)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苗苗、岑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88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苏鑫、赵华
债务人、抵押人:苏鑫(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4081618)
债务人、抵押人:赵华(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7907293221)
因债务人、抵押人苏鑫、赵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1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袁兵、许梦云
债务人、抵押人:袁兵(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411253719)
债务人、抵押人:许梦云(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008020766)
因债务人、抵押人袁兵、许梦云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1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姚卫锋、王丽平
债务人、抵押人:姚卫锋(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811275412)
债务人、抵押人:王丽平(公民身份号码:652922198004130328)
因债务人、抵押人姚卫锋、王丽平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1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陆文坚、樊盈盈
债务人、抵押人:陆文坚(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40119131X)
债务人、抵押人:樊盈盈(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406030048)
因债务人、抵押人陆文坚、樊盈盈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1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艾比布拉·库尔班
债务人、抵押人:艾比布拉·库尔班(公民身份号码:652824198503120519)
因债务人、抵押人艾比布拉·库尔班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1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屈洁、张伟
债务人、抵押人:屈洁(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40117004X)
债务人、抵押人:张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301210715)
因债务人、抵押人屈洁、张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91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2月29日
(下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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