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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0版 文体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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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段志强(公民身份证号:653201196203141531)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马蓉(公民身份证号:653201196402251522)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拥军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9484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25289.3元,利息人民币4477.38元,合计人民币229766.68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周永红(公民身份证号:620522198709230717)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拥军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25602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45749.98元,利息人民币5027.26元,合计人民币250777.24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姜洁霞(公民身份证号:412724197809134046)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拥军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16129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00772.76元,利息人民币4100.14元,合计人民币204872.9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周南斌(公民身份证号:51082119740912009X)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拥军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6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500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55903.37元,利息人民币5154.46元,合计人民币261057.83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何占杰(公民身份证号:412726199109146734)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拥军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1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1208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66255.37元,利息人民币5445.9元,合计人民币271701.27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聂刚(公民身份证号:622301199205156051)
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振延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66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23893.33元,利息人民币13768.49元,合计人民币337661.82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马福林(公民身份证号:622301199205156051)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勇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7686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23899.51元,利息人民币1221.82元,合计人民币325121.33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 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鹏(公民身份证号:650102196311260712)
抵押人:姜玲(公民身份证号:650105196801080721)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保华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1月11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3855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5460529.60元,利息人民币251679.99元,合计人民币5712209.59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吐尔逊娜依·阿不力提甫(公民身份证号:650121197112301327)
抵押人:依米然·阿里木江(公民身份证号:650102198612083018)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0月17日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39370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82983.66元,利息人民币27029.52元,合计人民币110013.18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3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军(公民身份证号:421022198311023917)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7日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借款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664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利息人民币259274.62元,合计人民币659274.62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胡飞(公民身份证号:420621199306131892)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21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1876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467252.53元,利息人民币4072.44元,合计人民币471324.97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俊喜(公民身份证号:340406196704033018)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陶荣英(公民身份证号:340406196707022621)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192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37379.12元,利息人民币27710.77元,合计人民币365089.89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 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下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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