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10版 文体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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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版)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国华

保证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7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鹏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5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4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赵珂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5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阿拉发特·艾尼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98《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艾尼瓦尔·吾不里卡思木、娜瓦尔·马木提      

债务人艾尼瓦尔·吾不里卡思木(身份证号:650105196903200739)、娜瓦尔·马木提(身份证号:650105197310100040)于2010年12月16日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合同号是(2010)乌明综抵975号。截止2020年9月15日债务人艾尼瓦尔·吾不里卡思木、娜瓦尔·马木提已连续5期、累计56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9177.70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0年9月15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艾尼瓦尔·吾不里卡思木、娜瓦尔·马木提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五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联系人: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陈胜安

债务人陈胜安(身份证号:330323640208061)于2003年9月23日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03)新乌证内字第11130号。截止2020年5月9日债务人冯晓鹏已连续14期、累计61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94245.25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陈胜安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五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联系人: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冯晓鹏

债务人冯晓鹏(身份证号:620522198805133538)于2011年11月29日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11)新乌证内字第47665号。截止2020年5月9日债务人冯晓鹏已连续10期、累计12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278890.79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冯晓鹏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五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联系人: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郎桂莲

债务人郎桂莲(身份证号:622224197201122524)于2014年1月9日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14)新乌证内字第4537号。截止2020年5月9日债务人郎桂莲已连续1期、累计49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233255.61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郎桂莲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五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联系人: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先木西丁·奴尔顿、热衣汗·卡地尔

债务人先木西丁·奴尔顿(身份证号:654123197408030032)、热衣汗·卡地尔(身份证号:652327197205203022)于2009年9月39日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09)新乌证内字第29907号。截止2020年5月9日债务人先木西丁·奴尔顿、热衣汗·卡地尔已连续3期、累计21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56286.40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先木西丁·奴尔顿、热衣汗·卡地尔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五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联系人: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执  行  证  书

(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848号

申请执行人(贷款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建国路88号25号楼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徐瑛

委托代理人:张炎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803016033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赵晓宇,男,一九八○年七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007151211,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10号2号楼3单元201号

赵玉娟,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21228202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10号2号楼3单元201号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433号万创中心12#1402

法定代表人:赵晓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TULP48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处申请,就我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8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签发执行证书。

经查: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于2019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年利率24%,并由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及新疆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了编号:汇贷借字(2019)个第052号《借款合同》、汇贷保字(2019)企第053号《保证合同》,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发放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我处据此于2019年12月23日出具了(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8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新疆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出具的《借据》中承诺: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明,上述借款已于2019年12月26日到期,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未能向被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根据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借款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其清偿本金及利息,月利息按照债务金额2%计算,按实际余额及占用天数实时计收,直至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所欠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为止。

截止到2020年4月9日,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利息人民币陆仟陆佰陆拾柒元(6667元)【500000元*24%(年化利率)/360天*20天(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9日)=6667元】,合计人民币伍拾万零陆仟陆佰陆拾柒元(506667元)。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申请执行人现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的上述债务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特委托张炎龙代表申请人全权办理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进行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的相关手续。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新疆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在上述合同中的事先约定,2020年4月15日,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及新疆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晓宇来到本处,阅读《债务核实通知书》后,并予以签字盖章、摁指印。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对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进行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应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汇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申请执行人:赵晓宇、赵玉娟、新疆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执行标的:债务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截至2020年4月9日利息人民币陆仟柒佰柒拾柒元(6667元),合计欠款本息人民币伍拾万零陆仟陆佰陆拾柒元(506667元)及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2%计算。

本执行证书的公证费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在执行中一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杨海龙

2020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528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海英

保证人:新疆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杨海英、保证人新疆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钱塘江路]支行[2015]年[钱一手贷015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杨海英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路东一巷139号兰庭·仙湾里商住小区2栋3层2单元303的房产作抵押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10000元,期限自2015年4月24日至2030年4月24日止,并由保证人新疆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8591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贷款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杨海英违反了该合同约定,已连续8期、累计25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20年10月15日,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14665.28元,利息人民币11704.97元。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杨海英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317122  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下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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