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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0版 文体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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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世勇(公民身份证号:652721196702250013)
担保人(抵押人):任荣(公民身份证号:652701196806020444)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2307号]。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81065.59元,利息人民币15296.91元,合计人民币396362.50元(截止2020年10月16日)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艳(公民身份证号:360521197605012825)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2072号]。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49613.81元,利息人民币10549.3元,合计人民币260163.11元(截止2020年10月16日)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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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郭建江(公民身份证号:653124198007222914)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枚(公民身份证号:42102419881022082X)
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兵团第十二师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866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91090.17元,利息人民币10057.51元,合计人民币301147.68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4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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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建新(公民身份证号:411325198305208636)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09)新乌证内字第11426号]。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3585.8元,利息人民币922.71元,合计人民币34508.51元(截止2020年10月16日)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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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出质人):穆维杰(公民身份证号:41010219800320254X)
出质人:李星(公民身份证号:511321198207151152)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质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借款人及出质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053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56259.48元,利息人民币32706.49元,合计人民币388965.97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3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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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强(公民身份证号:652827198407160317)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18551号]。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924017.62元,利息人民币35594.02元,合计人民币959611.64元(截止2020年10月16日)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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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志刚(公民身份证号:622722198601243332)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9014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50782.03元,利息人民币12057.08元,合计人民币262839.11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4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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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吉赟(公民身份证号:622326199205220014)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1177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74077.82元,利息人民币11921.19元,合计人民币285999.01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3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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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赵荣富(公民身份证号:320321199308099321X)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8080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82191.72元,利息人民币16299.96元,合计人民币298491.68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3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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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李岩(公民身份证号:650102198404251638)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借款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5683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02149.92元,利息人民币9583.41元,合计人民币111733.33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4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朋宇(公民身份证号:41293119830103502X)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6510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67556.81元,利息人民币7272.64元,合计人民币274829.48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3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程晓东(公民身份证号:622727199302280818)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159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20300.32元,利息人民币7162.34元,合计人民币227462.66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3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888817 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吕明清(公民身份证号:650103196406061827)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8313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99027.91元,利息人民币9495.16元,合计人民币308523.07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3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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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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