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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0版 文体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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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02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赵珂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珂签署了编号6011201610016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2686号。
根据编号6011201610016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9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赵珂发放借款人民币590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赵珂已累计逾期33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11201610016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21166.62元;利息人民币7907.61元、罚息人民币164.02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6月29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1201610016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11201610016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8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守贵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金花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守贵、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金花、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0032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8196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0032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李守贵发放借款人民币397000元,借款期限19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因该笔贷款房产他项权证已出,担保人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解除。被申请执行人李守贵已累计逾期11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0032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6362.41元;利息人民币12956.99元、罚息人民币490.2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7月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2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7月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2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9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刘凤玲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卞军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凤玲、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卞军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116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7024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116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刘凤玲发放借款人民币137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因该笔贷款房产他项权证已出,担保人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解除。被申请执行人刘凤玲已累计逾期13期,连续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116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7866.16元;利息人民币2847.28元、罚息人民币156.3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5月19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16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16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9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马学芬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6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学芬、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310036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5625号。
根据编号6009201310036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3年6月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马学芬发放借款人民币415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马学芬已累计逾期77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9201310036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23348.63元;利息人民币6267.36元、罚息人民币169.62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5月2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9201310036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9201310036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8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梅启勤
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梅启勤、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3201710005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2147号。
根据编号6003201710005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3月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梅启勤发放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借款期限15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梅启勤已累计逾期32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3201710005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81025.92元;利息人民币9300.74元、罚息人民币342.7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6月27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3201710005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3201710005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乃军(公民身份证号:422121196910102036)
抵押人: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19079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24858.74元,利息人民币2791.86元,合计人民币127650.60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 0991-2825790、18999888817 联系人: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孙乃军(公民身份证号:422121196910102036)
抵押人:徐冬梅(公民身份证号:4202021971111516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1040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24858.74元,利息人民币2791.86元,合计人民币127650.60元(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 0991-2825790、18999888817 联系人:范明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下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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