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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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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林梅(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709191284)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宋占军与(出典人、抵押人)林梅于2024年1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4008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林梅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期限自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4月28日止,利率0.3%,综合费率1.5%,合计费率1.8%,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林梅名下,为乙方林梅单独所有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22号4栋6层1单元603【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13672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乌市国用(2011)第00022176号】的房地产。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10号]。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林梅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债务人林梅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到2025年7月3日,出典人、抵押人林梅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1400元(利息计算过程:(200000元×0.3%)÷30天×70天=14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7月3日);综合费用7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00000元×1.5%)÷30天×70天=7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7月3日),合计人民币208400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13325582356徐新红; 2824506、 13639920752 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7月15日

  声 明

  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杨学海(身份证号:650102193612194014;律师执业证号:16501199010207865),根据合伙人会议及相关规定,现登报声明:杨学海不再进行律师申报、注册事宜。

  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

  2025年7月15日

  遗失公告

  新疆新鲁联合服装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章号:8531270004793,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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