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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安全“不放假”③ 丨少年被篮球架砸中,自担70%责任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艾菲娅·阿不来孜   发布时间: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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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不少孩子选择去篮球场运动,乌鲁木齐市一名少年打篮球时,因动作不当导致篮球架倾倒,结果砸伤了自己。

  去年暑假的一天,16周岁的李某来到乌市水磨沟区某运动场馆付费打篮球。其间,李某两次欲抓篮网未成功,第三次尝试时,其双脚悬空,挂在了篮球架上。让李某没想到的是,篮球架突然倾倒,砸中其背部和腰部。

  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李某的父亲找到某运动场馆负责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同年11月,李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将某运动场馆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场馆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已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打篮球已有2年多,对如何正确、安全地扣篮应有清楚的认知。某运动场馆公共视频显示,事发时李某并未扣篮,只是单纯抓篮筐测验弹跳能力而已。

  李某第三次抓住篮网,双脚悬空,该行为属不正当使用体育器材且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李某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某运动场馆作为管理人,应对如何正确使用体育器材进行相应的告知、指引。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涉案运动场馆的经营属性,法院判决某运动场馆承担30%的责任,剩余70%由李某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寒暑假期间,很多中小学生会参加一些文体活动,如具有对抗性的篮球、足球、跆拳道等,因运动环境、技术要求存在风险的滑雪、滑冰、骑马、蹦床等,为避免学生受伤,场地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履职尽责,选择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的运动项目,并对其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和风险告知,督促其遵守活动规则、场地安全准则。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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