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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楚晓蕾,男,1992年0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9209172216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6月14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房贷字(2022)第(RL20220526027761)号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008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楚晓蕾已连续六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2月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87469.89元,利息10540.89元,罚息92.77元,复利142.1元,本息合计498245.6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克娜,女,1991年03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103014526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8月26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房贷字(2021)第(RL20210806007508)号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78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克娜已连续十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1月3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53768.61元,利息25210.13元,罚息210.62元,复利725.18元,本息合计679914.5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1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袁旭(身份证:411324199003023298)
抵押人:张璐璐(身份证:653130199009190524)
保证人:袁子伟 (身份证:412925196907283232)
保证人:崔雪霞 (身份证:412925196602033283)
我行于2014年12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袁旭,抵押人张璐璐,保证人袁子伟 、崔雪霞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480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5年1月9日我行给借款方袁旭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10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1月9日起至2035年1月8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1月9日、2024年3月29日,作出(2015)新证经字第2378号公证书、(2015)新证经字第2378号补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袁旭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袁旭,抵押人张璐璐,保证人袁子伟 、崔雪霞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480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5月13日
张朝晖:
原告罗霄与被告张朝晖、昌吉市金百合平价购物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万元;2.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620元。(3万元×LPR3.85%×4倍×1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3日
哈尔亨·土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祝园诉被执行人哈尔亨·土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张祝园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哈尔亨·土海名下北京现代IX252015款 1.6T自动两驱智能型小轿车。我院决定对上述车辆以网络询价44632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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