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3

A+  |  a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啊不都热合曼(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002251713)

  债务人、抵押人啊不都热合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1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0903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08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啊不都热合曼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3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3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93076.06元,利息人民币13091.1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06167.2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卡里比努尔·阿不都热西提(借款人、抵押人)、木再帕尔·阿不都卡的尔(抵押物共有人)、乌鲁木齐威海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于2008年12月5日签订了编号:L-WHP-2008-003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8)新证经字第18964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合同约定按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保证人乌鲁木齐威海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3月4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56818.68元、利息人民币5175.61元、罚息人民币610.8元,合计人民币162605.09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5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南,男,2002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200211120710。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5月19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房贷字(2023)第(RL20230427018454)号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92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南已连续三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2月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83093.87元,利息9558.99元,罚息22.67元,复利47.9元,本息合计992723.4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13日

  遗失公告

  1.泽普县泽普镇卫生院图罕·热孜克(653124199407283622)的护士执业证遗失。证书编码2020XJ001610,现声明作废。

  2.阿克苏玖盛商贸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29010036835,现声明作废。

  3.阿克苏玖盛商贸有限公司财务章遗失,章号6529010036836,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