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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3
A+ | a斯迪克·艾尔肯: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卜杜乃比·艾尼诉被告斯迪克·艾尔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新0102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艾合买提·阿吾提:
本院受理的原告托合提·克然木诉被告艾合买提·阿吾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2民初14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米卡拉木·托乎提:
本院受理原告阿斯江·阿扎提诉你(2021)新 0102 民初13439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 0102 民初 1343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努尔艾力·玉素甫:
本院受理原告如孜·阿卜力克木诉你(2021)新 0102 民初 13440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 0102 民初 1344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深圳能源库尔勒绿氢制储加
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07月25日,我单位委托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深圳能源库尔勒绿氢制储加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深圳能源库尔勒绿氢制储加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经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
https://www.aliyundrive.com/s/BVJqeAMB2mj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环评单位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工,联系电话:15109000959。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广泛征询评价范围内及项目所在地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实施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公众范围为受本项目实施影响的库尔勒市及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网址: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点击本文中链接获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写后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项目实施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您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和建议。
1、项目实施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库尔勒新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东方1号小区
联 系 人:李工
联系电话:17699683305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A304室
联 系 人:王工
联系电话:15109000959
邮箱:772796373@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为自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库尔勒新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3日
致歉信
本人覃金枝,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
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严格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本人王芳系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长青四巷 61号 002 芳进喜日用品店经营者,将该店转让给覃金枝未及时做工商变更登记,导致覃金枝在店内销售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赔礼道歉。特此道歉!
致歉人: 覃金枝、王芳
2023年2月3日
遗失公告
1、新疆航迪师事务所傅新英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为16523201611065473,声明作废。
2、新疆航迪师事务所马小飞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为16523201411941198,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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