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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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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0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马栋和
保证人: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授信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13日与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马栋和、保证人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5)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1968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1969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2359号。
根据编号(2015)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1968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1969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马栋和发放借款人民币208000元,借款期限15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马栋和已累计逾期21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2015)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1968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1969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2768.34元;利息人民币8819.63元、罚息人民币764.7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4月2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2015)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1968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1969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2015)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1968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1969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80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蒲培利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蒲培利、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077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2516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077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蒲培利发放借款人民币284000元,借款期限28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蒲培利已累计逾期9期,连续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077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5909.67元;利息人民币9545.09元、罚息人民币312.7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9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077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077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8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文婷
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文婷、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3201513009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9675号。
根据编号6003201513009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王文婷发放借款人民币690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王文婷已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3201513009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93933.1元;利息人民币9713.87元、罚息人民币178.5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6月2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3201513009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3201513009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守贵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金花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7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小武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刘小燕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7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刘凤玲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卞军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7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刘翔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刘银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6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马学芬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5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梅启勤
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4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牛得草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8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田小英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彭诗银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4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闫伟东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4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存兵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6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金仓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穆银珍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7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玉秋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51、35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博涛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3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112日
(下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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