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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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版)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赵杰(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8402164559)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拥军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8月3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5577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60839.77元,利息人民币5252.02元,合计人民币266091.79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 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麻丽花、周新春

债务人、抵押人:麻丽花(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205020622)

债务人、抵押人:周新春(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402086232)

因债务人、抵押人麻丽花、周新春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5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海滨

债务人、抵押人:张海滨(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003024511)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海滨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3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刚、何丽娜

债务人、抵押人:李刚(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6203141531)

债务人、抵押人:何丽娜(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511105420)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刚、何丽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3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新源

债务人、抵押人:张新源(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9309290279)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新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3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伟

债务人、抵押人:李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512061615)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3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熊秀明、赖晓燕

债务人、抵押人:熊秀明(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7203045313)

抵押人:赖晓燕(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7203060521)

因债务人、抵押人熊秀明、抵押人赖晓燕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3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孔江江、贾莹莹

债务人、抵押人:孔江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8310081915)

债务人、抵押人:贾莹莹(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603303426)

因债务人、抵押人孔江江、贾莹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3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登伦、杨朝霞

债务人、抵押人:王登伦(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806016638)

债务人、抵押人:杨朝霞(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205086643)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登伦、杨朝霞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2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霞、刘钻正

债务人、抵押人:王霞(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9001151766)

债务人、抵押人:刘钻正(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211305232)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霞、刘钻正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2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杜霞、宗卫良

债务人、抵押人:杜霞(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608220822)

抵押人:宗卫良(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7504160010)

因债务人、抵押人杜霞、抵押人宗卫良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5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春明、马志娟

债务人、抵押人:李春明(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302041319)

抵押人:马志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807261621)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春明、抵押人马志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2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敏兰、张毅征、张泽民

债务人、抵押人:张敏兰(公民身份号码:652625196909010025)

债务人、抵押人:张毅征(公民身份号码:652625196410100013)

债务人、抵押人:张泽民(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9205300019)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敏兰、张毅征、张泽民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6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高丽、刘志

债务人、抵押人:高丽(公民身份号码:652523197406244723)

抵押人:刘志(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711176014)

因债务人、抵押人高丽、抵押人刘志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5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陈旭东(公民身份证号:420682198712153032)

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振延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16070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44412.23元,利息人民币19070.06元,合计人民币263482.29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任杰(公民身份证号:652322198602264518)

抵押人:李岩(公民身份证号:411503198706254548)

保证人:新疆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建国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16701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69104.67元,利息人民币24418.68元,合计人民币393523.35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燕花(公民身份证号:62242719780216042X)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保华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3196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40860.84元,利息人民币17455.51元,合计人民币258316.35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周建华(公民身份证号:652325199003261036)

保证人: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为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253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426032.55元,利息人民币25795.24元,合计人民币451827.79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广敬(公民身份证号:370832198009261931)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文娜(公民身份证号:370802198602071241)

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振延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878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70000元,利息人民币17119.44元,合计人民币387119.44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下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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