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9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23
A+ | a公证公告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福年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付艳玲
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19)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8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通 知
债务人:新疆诚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人:韩宏(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6505140850)
连带责任保证人、抵押人:韩伟(公民身份证号120104196001044335)
连带责任保证人、抵押人:张访华(公民身份证号422323197207010728)
抵押人:张新权(公民身份证号652324197012121953)
抵押人:谢敏(公民身份证号650104197609291666)
债务人新疆诚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期限为壹年(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9日),由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抵押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 (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0489号】。由于债务人经营不善,无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肆佰玖拾柒万壹仟叁佰壹拾元肆角玖分(¥4971310.49元),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后,截止2020年1月7日,债务人未向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抵押人应当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叁仟壹佰壹拾肆元伍角贰分(¥1193114.52元)。现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代偿金额人民币肆佰玖拾柒万壹仟叁佰壹拾元肆角玖分(¥4971310.49元)、违约金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叁仟壹佰壹拾肆元伍角贰分(¥1193114.52元)及2020年1月7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保证人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
特莱斯)二十四楼
电话: 0991-2357366 、18999888817 范明杰0991-2825790 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9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陈贞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贞、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032813
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6282号。
根据编号600620131003281
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陈贞发放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借款期限25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陈贞已累计逾期2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6201310032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5429.79元、利息人民币6975.03元、罚息人民币218.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1月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6201310032
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6201310032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1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乔枫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7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乔枫、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
02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5912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300231
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7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乔枫发放借款人民币279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乔枫已累计逾期13期、连续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30023
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93153.15元、利息人民币6746.59元、罚息人民币227.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19年11月19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
02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02313
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15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乔枫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7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乔枫、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02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5913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300241
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7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乔枫发放借款人民币465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乔枫已累计逾期13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30024
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28338.97元、利息人民币12782.21元、罚息人民币893.3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19年11月19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02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51
3002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云江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2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云江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1391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9008号。
根据编号601020171001391
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5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王云江发放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王云江已连续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1020171001391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4656.46元、利息人民币6578.93元、罚息人民币159.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19年12月1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
1391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13913
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下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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