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7

A+  |  a

  (上接8版)

  债务核实通知书

  马玉花(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7197208082722)

  冶长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2173037)

  依据你们与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33012018152988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米东证字第12357号】,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按时发放贷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给债务人马付明,保证人冶长虎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权人本息,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本处向你核实债务,截止2019年12月17日,马付明共拖欠债权人贷款本金170000.00元,利息15056.99元。请于两个自然日内来我处书面确认债务履行情况,提供相关还款凭证,否则,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证处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们的书面答复,视为你们自愿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届时,本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相关的法律后果均由你们承担。

  公证员:刘楠

  联系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冶长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2173037)

  依据你与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33012018155430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米东证字第13003号】,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按时发放贷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给债务人马彦龙,保证人冶长虎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权人本息,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本处向你核实债务,截止2019年12月17日,马彦龙共拖欠债权人贷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43783.29元。请于两个自然日内来我处书面确认债务履行情况,提供相关还款凭证,否则,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证处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答复,视为你自愿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届时,本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相关的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

  公证员:刘楠

  联系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冶长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2173037)

  依据你与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33012018142253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米东证字第6846号】,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按时发放贷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债务人冶付贵,保证人冶长虎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权人本息,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本处向你核实债务,截止2019年11月11日,冶付贵共拖欠债权人贷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6035.58元。请于两个自然日内来我处书面确认债务履行情况,提供相关还款凭证,否则,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证处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答复,视为你自愿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届时,本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相关的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

  公证员:刘楠

  联系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冶长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2173037)

  依据你与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33012018148975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米东证字第10486号】,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按时发放贷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债务人吕利伟,保证人冶长虎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权人本息,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本处向你核实债务,截止2019年11月13日,吕利伟共拖欠债权人贷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0786.58元。请于两个自然日内来我处书面确认债务履行情况,提供相关还款凭证,否则,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证处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答复,视为你自愿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届时,本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相关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公证员:刘楠

  联系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哈衣沙尔

  原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与债务人(抵押人)哈衣沙尔于2014年10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4】年【1000438】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4879号。

  根据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哈衣沙尔向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整),并以抵押人哈衣沙尔位于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八钢生活区6-78栋6层2单元601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5年,实际放款日为2014年11月3日,实际到期日为2029年11月3日,债务人(抵押人)哈衣沙尔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月向原债权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合并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向我处申请称,因债务人(抵押人)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未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已于2019年11月5日向债务人(抵押人)哈衣沙尔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哈衣沙尔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债务人(抵押人)哈衣沙尔截止到2019年12月17日仍未履行还款责任,仍欠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叁佰肆拾伍元柒角捌分(126345.78元),利息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柒元柒角叁分(5297.7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哈衣沙尔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陆佰肆拾叁元伍角壹分(131643.51元),并要求债务人哈衣沙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哈衣沙尔作为抵押人对上述债务承担提供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慧、公证员助理郑婕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复印件无效)。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姜红 郑婕

  电话:2317155、18099102012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冶长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2173037)

  依据你与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33012017145949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编号:2017米证字第13157号】,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按时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给债务人白云发,保证人冶长虎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权人本息,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本处向你核实债务,截止2019年11月27日,白云发共拖欠债权人贷款本金2500000.00元,利息101725.87元。请于五个自然日内来我处书面确认债务履行情况,提供相关还款凭证,否则,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证处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答复,视为你自愿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届时,本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相关的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

  公证员:刘楠

  联系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冶长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2173037)

  依据你与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33012017155719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编号:2017米证字第20704号】,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按时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给债务人张宏全,保证人冶长虎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权人本息,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本处向你核实债务,截止2019年11月26日,张宏全共拖欠债权人贷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73298.70元。请于三个自然日内来我处书面确认债务履行情况,提供相关还款凭证,否则,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证处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答复,视为你自愿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届时,本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相关的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

  公证员:刘楠

  联系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通 知

  薛森珉、丁玉清: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签订了编号:2012二住036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证经字第9083号。

  据债权人称,截止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你们已累计捌期未偿还(或未按时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269689.19元,利息9415.92元,本息合计279105.11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我处将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一部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0991-231625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执 行 证 书

  (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5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债权人)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928681640C

  法定代表人:朱毅军

  授权代理人:闵文凯,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2133513

  被申请执行人:万海燕,女,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号35号楼3单元1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606232023(借款人、抵押人)

  被申请执行人:郭金,男,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出生, 住址: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号35号楼3单元101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70324191X。(抵押人)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二0一九年一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就我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新证经字第215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签发《执行证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与被申请执行人万海燕(债务人、抵押人),郭金(抵押人)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八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3004116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申请执行人万海燕(债务人、抵押人),郭金(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借据》中承诺:如债务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不提出任何异议。我处据此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215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二0一九年一月七日申请执行人向我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称债务人未按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据》的约定如数偿还欠款。截至二0一九年一月七日,债务人欠债权人借款本金10898.43元(壹万零捌佰玖拾捌元肆角叁分), 利息3987.26元(叁仟玖佰捌拾柒元贰角陆分),合同未到期贷款本金209528.91元(贰拾万零玖仟伍佰贰拾捌元玖角壹分)。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当面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万海燕于二0一九年九月六日签收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现申请执行人特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债务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委托闵文凯代表申请执行人全权办理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的相关手续。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和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在上述合同中的事先约定,我处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万海燕(债务人、抵押人)于二Ο一九年九月六日在本处当面签收了《核实债务通知书》。本处于二Ο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万海燕(债务人、抵押人),郭金(抵押人)登报公告了《债务核实通知》。上述《债务核实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所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债务核实通知》中表明,如有异议,可在下发《债务核实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自《债务核实通知》发出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未收到被申请执行人对债务数额和计算方法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异议回复。为此,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申请执行人:万海燕(债务人、抵押人),郭金(抵押人)。

  二、执行标的:

  1、截止到二Ο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欠贷款本金205814.36元(贰拾万零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叁角陆分),利息11759.93元(壹万壹仟柒佰伍拾玖元玖角叁分),共计欠款217574.29元(贰拾壹万柒仟伍佰柒拾肆元贰角玖分)。

  2、自二Ο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被执行日)而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以及因被申请执行人违约而额外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李虎

  2020年1月7日

  (下转10版)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