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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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顺序
先还利息还是本金

乌鲁木齐市程先生咨询:我借了李某20万元,并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借款期限到后,因为手头紧,我只还了1万元。近日,我向李某归还部分借款,对方称前期还的1万元是利息, 不是本金。请问,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利息,但未约定还款顺序,是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
晓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此条规定明确了还款顺序为先息后本。在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顺序的情况下,你前期偿还的1万元应当认定为向李某支付的利息。


买了“凶宅”为何不能退

乌鲁木齐市齐先生咨询: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装修时从邻居口中得知,几年前房主的母亲在此房内生病去世。我忌讳此事,能否以卖方出售“凶宅”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晓法:“凶宅”指发生了非正常死亡(如凶杀、自杀、意外等)事件的房屋。原房主的母亲因病在此房中去世,是自然的生老病死,符合生命发展自然规律,此房不属于“凶宅”,故对方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此,你不能要求对方解除合同。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睿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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