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致人摔倒 法院为善举“撑腰”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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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街头巷尾,因琐事发生口角,旁人上前劝架本是常有之事。可如果在劝架过程中,一方意外摔倒受伤,劝架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劝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认定善意劝架属于紧急救助行为,劝架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轮车挡路引发冲突

  钟发在瑞金市某菜市场摆摊卖药材。某日12时许,钟发与哥哥钟石装车收摊回家,钟石驾驶小型货车倒行时,恰遇赖文的三轮车阻挡去路,钟发因此与赖文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钟发用手指点赖文的额头,赖文反手打了钟发一巴掌,钟发遂从旁边摊位上抄起一把铁勺冲向赖文,意图击打对方。

  在旁摆摊的张林上前劝架,一只手抓住铁勺,另一只手抱住钟发的腰部,制止双方冲突进一步激化。张林抢下铁勺后,随即松开抱住钟发的手,钟发未站稳后退几步倒地受伤。钟发随即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产生门诊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等。经鉴定,钟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对赖文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后,钟发诉至法院,要求赖文、张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冲突双方各担50%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钟发与赖文因车辆通行发生矛盾,本应互相谦让、理性处理,但钟发恶语相向并指点对方额头,赖文则以打耳光回应,双方均有过错,对矛盾的激化均负有责任。面对钟发抄起铁勺欲击打赖文这一危险局面,张林上前劝阻,其行为完全出于善意,属于正义之举。虽然钟发在后退过程中意外倒地受伤,但该情形系劝架过程中难以预见的,张林对此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钟发的损害后果虽然并非赖文直接造成,但整个事件系双方相互挑衅、互不退让的行为共同引发。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钟发与赖文各承担50%的责任。

  宣判后,赖文不服,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紧急救助行为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林在冲突即将升级为暴力殴打的关键时刻,主动上前抢下铁勺、制止冲突,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法律不能苛求一个普通人在制止冲突时,对每一次肢体接触的后果都能做出精确预判。只要行为人出于善意、手段不过激、目的为制止侵害,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认定张林不承担责任,有助于消除“不敢劝架”“怕惹麻烦”的社会顾虑,鼓励邻里守望相助、弘扬社会正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钟发先行挑衅、用铁勺欲击打他人,赖文则以打耳光回击,双方均未尽到对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有过错,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公平原则。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5月19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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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受伤,可以找受益人寻求补偿

  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在地铁站共同乘坐扶梯,顾某位于柴某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某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某为救助顾某而受伤。柴某于受伤当天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事后有关部门向柴某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后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其因救助顾某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7992.68元。

  法院审理认为,柴某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本案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顾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综合考虑柴某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相关单位已决定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奖励,故酌定顾某补偿柴某7000元。

  说法: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法院认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传递了鲜明的司法立场,即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不让好人吃亏。民法典上述规定还表明,受益人依法承担适当补偿义务,不能以“我没让他救”为由拒绝。这既是对救助者的尊重,也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据5月16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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